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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时放弃子女的抚养费,离婚后可以反悔吗?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1-03-04 浏览量:0

问:王某(女)与刘某于2018年协议离婚,协议婚生儿子小刘由王某抚养至独立生活止,不需要刘某给付抚养费。2020年小刘患上慢性病,需长期药物治疗,并定期到医院复查,王某因此也辞去了工作,专职照顾小刘,导致生活拮据。请问,王某能否反悔,改变之前的离婚协议,要求刘某支付儿子的抚养费?

  答:王某不需要改变此前的离婚协议,可以以小刘的名义直接要求其父亲刘某给付抚养费。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上述案例中,王某与刘某就儿子小刘的抚养权和抚养费用达成了一致协议,该协议合法有效,但由于小刘突患疾病,需长期治疗,王某辞职在家照顾小刘,导致王某生活拮据,对小刘今后的生活和健康成长产生不利影响。在此前离婚协议约定刘某无须支付儿子抚养费,而现在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又得不到保障的情形下,对于这种情势变更情形,怎么处理呢?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二款有明确规定,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故小刘可以依据此条款,直接向其父亲主张,要求支付其抚养费,该抚养费可以包含必要的生活费和医疗、教育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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