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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产品存缺陷炸残消费者,销售商厂商判赔

非原创(中国法院网讯(陈争光)) 发布时间:2021-01-16 浏览量:0

农历春节是中国传统的节日,然而平江县童市镇的村民吴某在这个喜庆的日子里,却因祭祖燃放一个有产品缺陷的烟花被炸伤左眼。近日,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对这起因燃放烟花引起的产品责任纠纷案作出判决,由零售商李某、批发商洪某,生产商浏阳市某某花炮厂赔偿受害者吴某各项经济损失59.5万余元。

  2020年1月24日(大年三十)的下午,受害者吴某在童市镇李某处购买了浏阳市某某花炮厂生产的3个烟花用于祭祖,烟花燃放过程中突然停止,吴某上前查看时烟花又非正常燃放,将吴某左眼炸伤,因伤势严重,吴某被紧急送往长沙湘雅医院救治。后经司法鉴定,构成七级伤残。

  经查,吴某购买的烟花为李某经营的商店所销售,系从洪某处批发,该产品标识为湖南省浏阳市某某花炮厂。因协商未果,吴某将零售商李某、批发商洪某,生产商浏阳市某某花炮厂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种损失合计80余万元。

  庭审中,零售商李某、批发商洪某认为其作为产品的销售商,提供了该产品的合法来源,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商浏阳市某某花炮厂认为受害者吴某未按照操作规程燃放烟花导致受伤,属于自身过错,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浏阳市某某花炮厂作为缺陷烟花的生产商理应承担赔偿责任,而李某、洪某作为缺陷烟花的零售商、批发商在市场经营活动中未按国家法律规定的渠道进货,未查看所售烟花是否具有合法有效的检测合格报告,造成缺陷烟花的社会危害性扩大,也应负赔偿责任。平江县人民法院对这起因燃放烟花引起的产品责任纠纷案作出判决,由零售商李某、批发商洪某,生产商浏阳市某某花炮厂赔偿受害者吴某各项经济损失59.5万余元。

  法官提醒: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因汽车安全气囊、烟花爆竹等产品责任事故引发的纠纷也频频诉至法院,由于消费者对突发性事件缺乏经验,常常慌了手脚,只顾抢救人,而忘了保护现场,更想不到请有关部门去现场勘察,导致事故责任难以分清,问题难以解决。所以,在产品责任事故发生后,受害方要及时报案,保护好第一现场,及时对证据进行收集、封存、固定,并力争保持证据的原样或原意,必要时应及时申请法院对产品质量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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