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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中感染新冠算不算工伤?因居家隔离被辞退怎么办?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1-09-22 浏览量:0

9月10日,莆田市发现1例核酸检测阳性,自首例患者确诊后,福建这波猝不及防的疫情反扑,至今已持续9天,确诊病例超200例。

对此,福建各市迅速做出了反应,交通管控,全民核酸...每个人的生活都仿佛在此刻,按下了暂停键。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条不紊的同时,疫情之下的云办公模式,同样影响着许许多多打工人。

原本还在为无需朝九晚五的居家办公“窃喜”,殊不知,调岗、降薪,甚至“暴力辞退”也愈渐漂出水面....

今天,我们就与大家一起聊聊疫情之下的特殊上班阶段,都要注意哪些问题?

 

01因居家隔离遭“暴力辞退”,只能自认倒霉?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1条,公司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才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但对于特殊人员,不得以《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解除劳动关系。”

而当员工在疫情期间被隔离无法复工的,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公司不能以员工旷工为由解聘员工。 

一旦公司不符合法律所规定的条件下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均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法》,员工可以依法维权。 

同时,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需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02疫情影响,公司实施调岗降薪,是否合法?
2020年2月7日,人社部、全国总工会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规定:

“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上述文件强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需通过“协商”方式共渡难关。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如确实需要对劳动者调岗降薪,一定要事先与劳动者协商,取得劳动者的理解与支持。

鉴于当前公司面临的实际困难,职工可以选择暂时接受调岗降薪,并要求公司在恢复正常经营秩序后恢复原岗原薪。

职工也有权选择不接受调岗降薪,公司可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和经济赔偿金后解除劳动合同。

 

03来自疫情严重地区,被企业拒绝录用,合理吗?

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不得发布拒绝招录疫情严重地区劳动者的招聘信息,各类用人单位也不得以来自疫情严重地区为由拒绝招用相关人员。

若遇到这种情况,求职者可通过协商解决,或向有关部门寻求救济。

 

 

04工作期间感染新冠肺炎,能否认定为工伤?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如果不是从事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感染新冠肺炎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

但需要指出的是,2020年2月10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涉新冠肺炎疫情相关民事法律纠纷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第一条第5款规定:

“劳动者在疫情防控期间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冠肺炎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于此前,2020年2月2日人民日报微信公众号也曾在发布的《疫情防控中的9个法律问题,你必须知道》一文中提及:

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应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因此,在工作期间感染新冠肺炎是否算工伤,应区分具体情形。

 

05因接种新冠疫苗外出,能否算病假?

福建疫情形势复杂,新冠疫苗的接种工作也在持续中。许多人还需在上班的前提下,外出接种新冠疫苗,请假在所难免。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条: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

如果所在地政府已经部署新冠疫苗的报名接种,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个人具有配合有关部门实施防疫措施的义务。

那么,接种新冠疫苗即已经构成了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的条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正常上班的标准对劳动者支付工资。

 

目前,疫情形势严峻,战“疫”仍未结束,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职工,都应该采取有效预防护措施,更要“遇事”及时维权,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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