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展飞律师

谢展飞

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公司企业,债权债务,知识产权,婚姻家庭,劳动纠纷

创业公司之股权结构设置

来源:谢展飞律师
发布时间:2021-04-02
人浏览

创业公司之股权结构设置

 

中国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政府出台大量利好小微企业的政策。诸如注册资本降低、认缴制度实施、出资方式多样化等的公司注册新政,促使公司设立便捷化,创业公司亦如雨后春笋般迅速发展,大创业时代来临了。

股权结构是企业经营顶层设计中最关键的内容。它旨在解决企业经营中两个最核心的问题:控制权与利益分配,决定了公司是否可以按照创始人的想法去发展,以及利益的共创与共享机制的安排。对创业公司来说,设立之初,创始人之间常存在亲戚、朋友等密切的人际关系,公司人合性较强而忽视合理性的股权结构设计。而一旦涉及到创业理念分歧、内部权力争夺、经济利益分配不周等情形,创始人与管理层、员工之间的信任便可能无法维持,亦无法通过合理的股权结构控制、解决信任危机。因此,创业者要学会依托公司法股权设置的有关规定,根据实际需要,设计较为稳固的股权架构。

《公司法》规定的不同股权结构设计有什么意义?股权结构设计不合理可能产生哪些风险?如何合理设计创业公司的股权结构?

文章就此展开探讨。

 

一、《公司法》范畴内的不同股权比例的实际意义

1100%比例持股,此属全资持股的情形。从公司形态上来看即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种形态下的优势在于创始人完全控制公司。缺点在于,在财产混同的情况下,股东个人将会承担公司的无限连带责任,不利于风险分担。另外,从创业角度来看,因为没有合作伙伴的加入,创业者在经营和决策方面会承担较大压力。

267%比例持股,即掌握三分之二以上股权,此属绝对控股的情形,可在重大决策方面发挥决定性作用。《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在公司重大决策上,控股股东享有一票决定权。

351%比例持股,此属相对控股的情形,可在非重大决策方面发挥作用。《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在公司非重大决策上,一般决议只需要表决权过半数同意。

434%比例持股,此属拥有一票否决权情形。34%的比例超过了公司表决权的三分之一,该种形态下持股人可以享有重大决议事宜的一票否决权,可以对股东会需要三分之二表决权通过的重大决议事项,诸如修改公司章程、增减注册资本、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等的股东会决议予以否决。该比例事关公司存亡生死,尤其重要。

510%比例持股,此种情形下,持股人拥有股东会议的召集权和公司解散权。当公司股东与公司管理层产生冲突,董事、监事不作为时,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九条、一百零一条,10%比例持股股东可以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以避免股东会不能有效运转的问题。同时,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63%比例持股,此属持股人享有提案权的情形。依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该比例保障公司股东参与公司决策的权利。

71%比例持股,此属持股人有代为诉讼权的情形。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当公司管理层侵害公司利益时或者他人侵害公司利益,而公司董事、监事不作为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诉讼。

二、股权结构设计不合理下的风险因素

1、利益分配不均

创业公司资源的投入,包括资金投入、技术投入、人力资本投入与其他商业渠道。其中,除资金投入外,其他资源投入很难直接进行商业价值评估。创业之初,许多公司创始人会直接以资金投入比例确定股权比例,容易导致股东因资源投入类型不同而在表决权和利益方面分配不均,进而产生矛盾。

2、决策效率低下

若没有合理的股权设计以明晰决策权,当股东之间因经营理念不合、私人矛盾等产生嫌隙,公司容易陷入决策危机,导致公司股东相互扯皮,阻碍决策通过,决策效率下降。

3、缺乏员工激励

相较经营成熟的公司,创业公司常具有不稳定性,存在一定的经营失败风险。因此其吸引员工的主要因素往往不是稳定的待遇,而是创业梦想和业务市场前景。若创始人缺乏长远眼光,不考虑员工股权激励的股权份额,便难以吸引、留住核心人才。

三、如何合理设计创业公司的股权结构

1、控制股东人数

创业公司的股东人数不宜太多,防止股权过于分散,提高决策效率。

2、防止股权平均化

不建议平分股权。比较理想化的股权分配方式是:创业公司核心创始人享有绝对控股地位,即维持67%的持股比例,同时留有足够的股权比例,以便公司应对发展后期的股权激励和融资可能。

3、设置合理的股权阶梯

在考量贡献正相关的情况下合理设置股权阶梯。不同类型的股东对公司贡献方式不一样。因此,应根据其公司运营模式、人力资本价值等因素确定其股权比例。

其一,对于纯投资类型的股东,即财务投资人,由于其不在公司任职,经营贡献度相对较小,宜综合衡量股权价值以确定其股权比例。其二,对于资源型股东,即兼具资源投入者和创业模式设计者双重角色的股东,要依据一定的标准量化其对公司的贡献确定其股权比例。即核心创始人股权占比较高时,应有相匹配的责任担当。结合《公司法》的相应规定,笔者建议三人股东的创业公司可以将股权结构比例设计为51:34:16 70:20:10,如此可在保障核心创始人控制权的同时,使其他持股比例股东也在一定程度上拥有对公司的监督、参与权利。

4、预留股权用于员工激励。建议创业公司在股权结构设计之初即预留一定数量的股权作为人才引进资源,并由核心股东代持。

5、设置股权分配动态调整机制

公司是由人和资本两种要素组成的经营主体,在公司发展过程中,随着股东和资本的变化,公司的股权结构必须根据变化的情况适时调整。创业公司应事先安排好股权结构的动态调整机制,如股东退出、增资扩股、股权激励等,防止股东之间发生分歧和矛盾影响公司正常发展。



以上内容由谢展飞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谢展飞律师咨询。
谢展飞律师
谢展飞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 521人好评:0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上海市静安区恒丰路299号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谢展飞
  • 执业律所: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321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全国
  • 地  址:
    上海市静安区恒丰路2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