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代持之法律风险解析
“股权代持”已越来越多的被运用在商事活动中,公司实际出资人为规避法律或者政策上的限制,采用股权代持的形式进行投资,虽能为其带来诸多便利,但股权代持本身也伴随着法律风险,需要实际出资人及名义股东引起重视,提前预防。
“股权代持”,即实际出资人(又称隐名股东)向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出资,但不以自己名义作为股东,而是与他人(又称名义股东、显名股东)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中就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代持问题进行了规定。首先,该规定确认了实际投资人与名义股东所订立的合同只要不违反合同法第52条规定即有效;其次,确认了实际出资人可以向名义股东主张投资权益;最后,明确了实际出资人不能当然成为公司股东,仍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通过。
基于以上法律要点,笔者从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股东的角度归纳了如下几点法律风险:
(一)实际出资人可能面临的风险
1、股权代持协议若违反合同法第52条规定,即无效,实际出资人的权利无法得到保障。
2、实际出资人可能存在股东资格无法恢复的问题。如果得不到公司半数以上股东同意,或其他股东行使了优先购买权,实际出资人将面临不能成为公司正式股东的局面。
3、名义股东未经实际出资人同意,擅自处分股权。因名义股东属工商局登记的股东,第三人并不知晓该股权真实所有,名义股东可将股权进行转让、质押给第三方,从而损害实际出资人的权利。
4、名义股东拒交投资收益。
5、名义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或不行使股东权利,从而损害实际出资人利益。我国公司法赋予股东享有表决权、建议权、选举权、查阅账簿、利润分配等权利,若名义股东未经实际出资人同意而滥用股东权利或不积极行使股东权利,则实际出资人的股东权利将无法实现。
6、若名义股东与他人发生纠纷,其所代持的股权存在被法院查封、拍卖的风险。
7、若名义股东离婚或死亡,则其名下的股权有可能涉及被作为离婚财产分割或遗产继承的风险。
(二)名义股东可能面临的风险
1、若股权代持协议无效,名义股东不愿成为公司股东或无能力出资时,则将面临进退两难的局面。
2、实际出资人若出资不足,名义股东有可能面临被其他股东、公司债权人要求承担违约责任、追偿的风险。
3、名义股东所“代理”的行为不被实际出资人认可,引起纠纷。
4、存在税收及其他风险。
另外,若存在股权代持,公司在资本市场融资将面临法律障碍,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规定:“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以上法律风险是目前实践中较为常见的问题,如何规避与防范,笔者认为可以从股权代持协议的条款设计、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设立股权质押担保等方面予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