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亦张律师

储亦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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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继承,涉外纠纷,刑事案件,劳动纠纷

如何立一份有效的遗嘱?

来源:储亦张律师
发布时间:2019-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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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媒体报道,近年来,围绕遗嘱产生的财产纠纷案件呈现出逐年增长之势。从法律上说,遗嘱分配包括两类:一是遗嘱继承,即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二是遗赠,即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法定继承人仅指两类:第一顺序的配偶、子女、父母和第二顺序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即除去上述两类继承人外,皆属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须注意:孙子女、外孙子女皆非法定继承人。

遗嘱分配领域案件的高发,由三个方面的因素相互作用导致:一是我国家庭财产积累的增加,特别是近年来房产价值的大幅提升,加大了在产生纠纷时诉诸司法的动因;二是随着传统家庭共有观念的变化,被继承人自主处分自有财产的意志有所提升,立遗嘱处分身后财产成为更多人的选择;三是受法律普及程度以及文化水平所限,许多遗嘱人立下的遗嘱效力存在疑问,导致产生分歧和纠纷的可能性较大。

家庭财产纠纷有其特殊性:小的财产继承纠纷,会破坏骨肉亲情;大的纠纷,则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无论从个人角度出发充分保障立遗嘱人真实意愿的实现,还是从社会稳定角度出发减少相关纠纷乃至诉讼的产生,遗嘱的有效性都具有重要的意义。要立下一份有效的遗嘱,必须了解下面几个法律问题。

一、遗嘱人必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遗嘱为其真实意思表示

《继承法》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一份有效的遗嘱首先要求遗嘱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表达了遗嘱人的真实意思。

【典型案例1】

先生离婚后于1977年与张女士再婚,2013年,翟先生去世,张女士拿出翟先生于2005年办理的公证遗嘱要求继承翟先生的房屋份额。但翟先生的子女向法院申请调取其医疗记录,并经医院鉴定,翟先生在立遗嘱时患有痴呆,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最终根据鉴定结论,认定此份公证遗嘱无效。

二、须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继承法》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典型案例2】

张某与周某育有7个子女,2015年4月11日,张某去世,其名下有房屋一套。生前,张某留下一份自书遗嘱,将房屋留给张爱。但其子张庚早年因犯罪入狱,遗嘱生效时,张庚已经年满67周岁,在其刑满释放后没有工作,无生活来源,靠领取低保生活,法院在审理时亦未查询到其有登记结婚的记录,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孤寡老人,符合法律规定保留必要份额的情形,故法院酌情为张庚保留涉诉房屋份额的七分之一。

三、遗嘱形式及其法律效力

1、遗嘱的法定形式。

《继承法》规定,遗嘱的法定形式分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

2、不同形式遗嘱的法律效力。

《继承法》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可见,不同形式遗嘱的法律效力有高低之分,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而口头遗嘱仅在危急情况下所立的才有效,一旦危急情况解除就丧失效力,除公证遗嘱外,其他遗嘱以最后有效的那份遗嘱为准。

【典型案例3】

女士与李先生育有三子,其名下有房产一套,李先生去世后,王女士轮流由三个儿子照顾,由于王女士与大儿媳、小儿媳有矛盾,以及二儿子生活较为困难等原因,王女士多次口头表示身后要将房产留给二儿子。2014年,王女士去世,其二儿子诉至法院要求按照王女士口头遗嘱继承房产。由于口头遗嘱须在危急情况下所立才有效,故法院认定该遗嘱无效,按照法定继承对王女士的房产予以分割。

3、代书人及见证人须为无利害关系人。

《继承法》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是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是继承人、受遗赠人;三是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典型案例4】

先生与徐太太育有一子一女,名下有1大1小两套房产,李先生于2003年去世,徐太太于2009年立下代书遗嘱,大房子留给儿子,小房子留给女儿。徐太太去世后,其儿诉至法院要求按照代数遗嘱内容分割房产,经法院审理,徐太太的代书遗嘱有两名见证人:王某和赵某,其中王某为代书人。其中,王某为其儿子的朋友,赵某为其儿子的所开公司的员工,均与继承人存在利害关系。据此,法院认定该份代书遗嘱无效。

4、遗嘱内容所用言辞应尽可能准确无疑义。

对遗嘱表述的认定应该尽可能尊重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但是实践中,遗嘱人往往因法律知识、文化水平不够等原因,用语不清晰不准确,产生疑义和分歧,引发诉讼,最终只能由法院进行解释。

【典型案例5】

吴老伯有三个子女,名下拥有三套房产,其与三儿子一家一起居住其中一套三居室,另两套二居室分别由大儿子和二女儿居住。2013年吴老伯立下自书遗嘱:“我和老伴一直住三居室,小儿子一家对我们都很孝顺,我去世后愿意把这房留给他们一家人,其他子女都分给两居室另过。”吴老伯去世后,三名子女对于自书遗嘱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小儿子认为,父亲对于两套二居室的房子只是同意给大哥二姐继续住,但没有明确产权给予哥哥姐姐,故其要求对两套二居室的房子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割。法院经审理认定,两套二居室的房子分别留给大儿子和二女儿继承,更符合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故最终判决按照遗嘱,三套房屋分别由三个子女按照遗嘱继承。

四、受遗赠人须于两个月内表示接受遗赠

《继承法》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受遗赠人必须在期限内做出接受的表示,才能获得遗赠。

【典型案例6】

先生自小与爷爷奶奶一起生活,2010年,其爷爷奶奶在黄先生父亲的陪同下办理公证遗嘱,待二老去世后,他们的房产由黄先生继承。2014年,二老均去世后,遗嘱生效,由于黄先生一直居住在该套房产内,故其未向其父母、叔叔、姑姑等做出过任何接受遗产的表示,也未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过户手续或向法院起诉要求确权。2016年,黄先生欲出售房产时,因房产登记部门告知需要其他法定继承人到场签字确认时,他才找到叔叔、姑姑等商议,双方产生争议。由于黄先生是遗嘱人的孙子,并非法定继承人,该份遗嘱属于遗赠,而黄先生在爷爷奶奶去世不久就已知悉该份遗嘱后,未在两个月的法定期限内明确做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故法院认定遗赠失效,该套房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律师评论】

从相关法律规定和上述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在遗嘱人有行为能力且是真实意思表达的基础上,遗嘱的有效还必须特别注意三点:一是不违反国家政策的规定;二是符合法定形式;三是意思表达清晰准确无疑义。

为了确保遗嘱的有效性,保障遗嘱人真实意愿的达成以及尽可能地避免家庭财产纠纷,律师建议:

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公证的形式立下遗嘱,因为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但是,公证遗嘱也存在不方便之处:一是办理较为复杂,需要提交大量的证明材料,对于年事已高特别是文化程度不高的老年人来说可能存在一定困难,并且容易受到外界因素的干扰;二是公证遗嘱的灵活性受限,由于其效力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当遗嘱人需要改变自己的遗嘱内容时,特别在突发危急情况下,遗嘱人难以及时有效地更新其意愿。

随着法律服务水平的提高,为遗嘱人提供了一种更为便捷、灵活、可靠的方式,即由律师见证并由律师作为遗嘱执行人的模式。在这种模式下,遗嘱人可以委托律师参与到见证、保管、执行以及纠纷产生后的调解乃至诉讼的过程中,最大化地发挥律师的作用,提高遗嘱的有效性和执行效率,尽可能地避免家庭财产纠纷的发生。这种模式有许多优势:

1、能对遗嘱的形式和内容有效性进行把关。律师熟悉法律事务和法律语言,律师的专业指导,可以从形式上和语言上,对遗嘱的有效性和用语的准确性提供更大的保障。既可以确保遗嘱的法律效力,又可以避免继承人之间对遗嘱内容可能产生的疑义和分歧;

2、可以保障遗嘱的真实性。律师见证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客观性,对于遗嘱人的行为能力、意思表达的真实性均有较高的证明力,如遗嘱由律师保管,则更能减少继承人对于遗嘱真实性的怀疑;

3、具有较高的便利性和灵活性。律师见证遗嘱具有服务的性质,可以为遗嘱人提供更便利的服务与指导,充分保障委托人,即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同时,律师见证遗嘱依然属于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的范围,遗嘱人可以更为及时、灵活地变更遗嘱内容,最大程度保留遗嘱人对自身财产处分的权利。

4、可以提升遗嘱的执行力以便于更有效地解决纠纷。律师作为见证人和执行人,全程参与到遗嘱的设立和执行过程,其专业技能可以为遗嘱的执行提供充分的保障。即使在发生纠纷时,律师作为专业的第三方执行人,可以及时提供法律咨询和援助,帮助纠纷各方了解法律规定,并按照法律规定公平公正地执行遗嘱,客观全面地反应遗嘱人的真实意愿,有效地采取调解等非诉方式消弭家庭矛盾。一旦产生诉讼,由于律师前期对于遗嘱设立和纠纷的介入,对于相关争议点非常了解和熟悉,也可以在诉讼中发挥更大作用,既节省了司法成本,更节省了争端各方所付出的时间和感情成本。

归根结底,遗嘱人立下遗嘱,其最大的目的就是避免财产继承纠纷。而家庭财产纠纷一旦产生,既是增加了社会成本和司法成本,更会造成家庭成员间情感的巨大损失,这是遗嘱人最不愿意看到的结果。律师的全程跟踪服务,可以最大化地发挥其客观性、公正性和专业性的优势,最大程度地减少和避免遗嘱纠纷可能带来的负面效应,为遗嘱人真实意愿的实现添加一份可靠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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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储亦张
  • 执业律所: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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