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均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案件
来源:刘叠律师
发布时间:2020-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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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山****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71。
法定代表人:郑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雍雪林,广东刘志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婉靖,广东刘志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胡某1。
被告:胡某1,男,197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重庆市*******,公民身份号码512************756。
原告中山****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工程有限公司、胡某1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立案。原告中山****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无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84元,减半收取计459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山****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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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叠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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