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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中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及抚养费的支付问题——以案说法

来源:刘芳律师
发布时间:2019-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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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原告王某与被告马某甲于2012年年初经人介绍认识。2014年1月1日,双方在当地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某年某月某日生育一子取名为马某乙。婚前双方感情尚可,婚后由于在家庭经济上发生矛盾、感情沟通上存在欠缺,致使原、被告之间出现争吵,2014年5月份被告开始参与赌博,夫妻关系因此更加紧张。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原告起诉离婚。考虑到双方感情未完全破裂,法院于2015年3月18日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此后双方感情一度缓和,但由于被告参与赌博导致债主上门催讨赌债,原告不堪忍受与被告发生激烈争吵,被告动手殴打原告,原告携婚生子离开被告家,与被告开始分居生活。2016年12月28日,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原被告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夫妻共同债务,婚生子随原告生活,长期由原告的父母照顾。被告在保安公司工作,月收入2000元左右。

原告诉称: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马某乙由原告抚养至独立生活为止,被告一次性给付抚养费和教育费150000元。

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若判决离婚希望婚生子由被告抚养。

【争议焦点】

一、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二、婚生子的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问题

【法院判决】

是否解除婚姻关系,取决于维持夫妻关系的感情是否彻底破裂。本案中,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矛盾没有得到有效化解致使双方的争执进一步升级,并最终导致在2014年8月出现分居情况。原告曾于2015年2月起诉离婚,本着双方能互相体谅挽救家庭的考虑,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但之后双方的感情未有改善,原告又于2016年12月28日再次起诉离婚,视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符合解除婚姻的条件。

婚生子的抚养权归属问题,应根据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裁判。本案中,原被告就各自的经济条件、与婚生子的亲密关系进行了举证和陈述。考虑到婚生子马某乙一直随原告生活的实际情况,故马某乙随母亲生活为宜。由于离婚解除的只是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关系,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负有给付抚养费的义务。根据马某乙现在的年龄、消费支出以及被告的实际收入,原告主张被告一次性给付15万元抚养费的诉请不尽合理,应当按照一年一给付的方式,具体每月400元。

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王某与被告马某甲离婚;

二、婚生子马某乙随原告王某生活,自判决之日起直至其18周岁止,由被告马某甲每月负担抚养费400元,按年给付。

【律师说法】

一、抚养权归属问题的裁判思路

(1)关于离婚后子女由谁直接抚养的问题,人民法院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个人素质,对子女的责任感、家庭环境、父母与子女的感情等因素判断。

(2)对于10周岁以上有识别能力的未成年人子女,无论随父还是随母,都应当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

(3)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由生父母抚养。

(4)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及其权利义务关系,不因养父母离婚必然解除。父母离婚后,养子女无论由养父或养母抚养,仍是养父母双方的养子女。

(5)2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例外情况:三种

二、相关法律风险提示

(1)关于离婚后的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首先由双方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人民法院将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依法进行裁决。

(2)司法实践中,对于双方抚养条件相当的,人民法院一般从子女利益出发,考虑不改变子女已经习惯的生活环境为宜。

(3)对于一方有赌博、酗酒或家庭暴力行为等不适合抚养子女情形的,人民法院将不支持其抚养子女的诉讼请求。

(4)离婚时抚养子女的一方并不必然会取得直接抚养子女的权利,在对方有证据证明抚养子女一方存在不适合抚养子女的情形的,人民法院将不支持抚养子女一方要求抚养子女的请求。

三、抚养费的裁判

(1)抚养费如何给付应当先由双方协议,或经人民法院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按照协议确定,但为保护子女的合法权益,应当对协议是否损害子女合法权益进行审查。

(2)对于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按其月总收入20%-30%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工资总额的计算应包括工资、较固定的奖金、岗位补贴等。对于无固定收入的,可依据其当年总收入或其所在同行业的平均收入确定。

(3)对于一方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财物折抵抚养费。

(4)对于有工资收入的,应当按月或定期给付现金。对于一方要求一次性给付的要慎重处理。以下情况的可以一次性给付:出国、出境人员,有能力一次性支付的个体工商户、专业承包户、私营企业主,下落不明的一方以财产折抵的,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

四、相关法律风险提示

(1)抚养费一定期给付为原则。

(2)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仅约定子女由一方抚养,放弃抚养费请求权,离婚后以子女名公益起诉要求另一方负担协议离婚后至1起诉前的抚养费的,法院不予支持。

(3)协议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未履行约定的给付抚养费的义务,另一方以子女名义起诉的,要注意诉讼时效的规定。

【裁判规则】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谈纪要(民事部分)》未成年人保护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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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芳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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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刘芳
  • 执业律所:内蒙古蒙南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506*********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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