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继刚律师

冯继刚

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继承,婚姻家庭,刑事案件,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185-1155-2276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服务时间 09:00-21:00)
留言咨询

认定工伤的合理界定

来源:冯继刚律师
发布时间:2022-08-03
人浏览

【案件缘由】


2018年3月16日,某公司员工刘二下班走路回家,原来的路线因为正在动工修建高速公路而被封闭。为了不绕远,刘二就近翻过栏杆,走上了绕城高速公路的应急车道。就在他翻过栏杆后不久,一辆小轿车迎面驶来将刘二撞倒,造成他严重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以及皮肤损伤。当地交警接到报警前来查看情况后,出具了一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因为《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行人不得进入高速公路,所以在本次事故中刘二是有个人过错的,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出院后,刘二依据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向当地人社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表》以及相关材料,要求公司支付工伤补偿。当地人社局调查后认为刘二的事故发生在上下班途中,可以认定为工伤,由所在公司承担工伤补偿。公司收到人社局的决议后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项决议。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虽然刘二的事故发生在上下班途中,但他违规进入高速公路应急车道,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禁止性规定;更何况该条路线本就不允许行人使用,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故判公司胜诉,撤回人社局的工伤补偿决议书。刘二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程序合理合法,故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现身说法】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对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进行了规定:(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本案例适用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第六项。其中,对于“上下班途中”应当满足以下几个条件:首先,员工必须是以上下班为目的;其次,必须在上下班的合理时间内;最后,必须是上下班的合理空间内。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高速公路严禁行人行走。因此,从法律角度看,刘二翻越护栏进入高速公路应急车道,想抄近道下班回家并不符合“上下班的合理空间”,故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读法心得】


刘二很可怜,明明是在下班途中出了事故,身体受了伤害又花了钱,但因为违法进入高速公路不能被认定为工伤。这里想说的是,国家对于劳动工人的权益保护还是十分到位的,除了上文列出的七条应当被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外,《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还规定了三项可以视同工伤的情形,同时还规定了故意犯罪的、醉酒或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不认定为工伤。



以上内容由冯继刚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冯继刚律师咨询。
冯继刚律师
冯继刚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 7875人好评:381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北京市朝阳区雅宝路12号华声国际大厦22层
185-1155-2276
在线咨询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冯继刚
  • 执业律所:北京博刚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323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全国
  • 咨询电话:185-1155-2276
  • 地  址:
    北京市朝阳区雅宝路12号华声国际大厦22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