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包片等名义或者签订协议提供服务,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现实生活中,用工形式多种多样,例如快递员、送水员、促销员等从业人员均为自带工具,没有底薪,以
包片等名义或者签订委托协议等形式为单位工作,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针对这一问题《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给出明确答复:
劳动者以包片等名义或者以签订委托协议等形式为单位提供服务,一般应按约定认定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在双方无协议约定,或者协议约定不明确时,双方之间的用工关系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成立劳动关系的情形,应认定双方劳动关系成立。
根据答复,有约定,按照双方约定的内容认定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如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的情形认定。
那么什么样的组织或人具备用工主体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我国境的企业(以营利为目的的,能自主经营,独产核算的经济组织。按企业组织形式可分为有限公司、股份公司、一人公司、合伙企业等等)、个体经济组织(一般指个体工商户,登记机关为各基层工商行政管理局)、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一般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只有拥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国家机关才具有用人单位主体资格)、事业单位(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同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家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全社会服务组织)、社会团体(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以及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都具有用工主体资格。
如果符合用工主体资格,且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该劳动者,该劳动者受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这种情况下,应认定双方是存在劳动关系的。所以是存在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还是其他形式的合作关系,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