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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毒76.2克为何竟判七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非原创(作者:朱自军,《人民禁毒》杂志) 发布时间:2020-02-22 浏览量:0

                  贩毒76.2克为何竟判七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内容摘要】2017年11月6日,风和日丽,秋意盎然。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两名法官、书记员径直走进市第一看守所,宣布一起普通的盗窃、贩毒刑事案件的判决结果:被告人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曾某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贩卖,且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76.2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七千元。两罪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这一判决结果,完全出乎被告人曾某的意料,他感到特别惊喜和十分满意,连声称谢,当即表示服判不再上诉。目前,检察机关对此也没有提出任何抗诉的要求。根据我国《刑法》第347条的规定,贩卖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毒品,应当判处十五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本案中,曾某贩卖甲基苯丙胺毒品76.2克,其最低起点刑为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然而,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为何对被告人曾某手下留情、网开一面,仅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呢?这还得从我接手代理曾某这一重大贩毒案件说起吧。

(一)

今年5月25日上午,一对六十来岁的夫妇急冲冲地来到湖北巨天律师事务所。落座未稳,他们便直奔主题,直呼我的姓名,要求我作为曾某贩毒一案的刑事辩护人。这对夫妇是曾某的父母亲,我先前并不认识他们。看我一脸的疑惑,他们便进一步解释说,听别人介绍朱律师是襄阳有名的刑辩律师,先前在公安机关做了多年的刑警大队队长、缉毒支队副支队长,办了十几年的刑事案件,控辩技巧都在行,工作经验肯定要比其他律师丰富。所以,聘请朱律师作为曾某的刑事辩护人,他们一百个放心,也有充足理由相信他们的判断。

委托人的信任,使我顿时感到肩上沉甸甸的份量。他们老俩口向我简单地讲一些关于曾某贩毒的案情,很快便与巨天律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给我办理了授权委托手续。原来,曾某是他们家里的独生儿子,平时骄惯坏了,前年沾染上了毒品开始吸毒;去年曾某的妻子因为吸毒与他离了婚,留下一个三岁多男孩,由体弱多病的老俩口带养,日子过得十分艰难。这对老俩口一边叙述着,还一边擦着眼角的眼泪,看得出来曾某吸毒贩毒这事儿给他们带来的心灵伤痛、无助和悲楚。

(二)

接下来,我在第一时间里赶到看守所见到曾某,了解他的基本情况和贩毒经过。

曾某出生于1987年6月6日,2003年从襄阳四中体育部初中毕业后,开始在襄阳深圳工业园一家公司打工,但平时沉溺于网络游戏;2015年9月份,因交友不慎染上了毒瘾,从此再也无法工作,便从公司里辞退浪迹于社会。

为了满足其吸毒的开销和欲望,家庭经济并不宽裕的曾某很快走上以贩养吸的道路。今年2月12日,曾某在襄州区人民医院门前以麻果每粒10元、冰毒每克100元的价格,从上家乔某处购回一批麻果和冰毒,主要用于自吸或者贩卖。

2月13日凌晨四、五点钟,吸毒人员毛某给曾某打电话称,他手里的“肉”(冰毒)没有了,让曾某送一些毒品过去。曾某连忙坐一辆的士,从居住的樊城区柿铺办事处宋家寨赶到“魅力四射”宾馆,将分装好的17袋冰毒、重8.56克,2袋麻果、重2.51克毒品(后经鉴定该毒品均含“甲基苯丙胺”成份)交给了毛某。这天上午11时许,毛某又用支付宝向曾某转账支付了800元毒资。

2月13日下午,吸毒人员许某某给曾某打来电话,要找曾某买900元的毒品。曾某放下电话后,用“黄鹤楼”香烟盒把分装的毒品包好,安排在场的吸毒人员许某、骆某将这些毒品送到楼下,交给来接货的许某某,并交待说如果许某某给了900元毒资,就接下送回;如果许某某现场没给钱,曾某就将从上家乔某处抵扣这些毒资。谁知,许某、骆某刚来到宾馆楼下的大门口,就被守候在这里的缉毒民警抓获,从许某身上起获1袋冰毒、重074克,1袋麻果、重6.86克(后经鉴定该毒品均含“甲基苯丙胺”成份)。紧接着,缉毒民警们冲进“魅力四射”宾馆601房间,将在场的曾某、毛某抓获,从曾某携带的塑料盒里起获7袋(盒)冰毒、重43.85克,5袋冰毒粉、重5.26克,3袋麻果、重8.42克(后经鉴定该毒品均含“甲基苯丙胺”成份),以及分装毒品用的电子称和塑料袋。当晚,办案民警分别对曾某、毛某、许某、骆某进行尿检,结果均呈阳性;检测出来他们四人体内全部含有 “甲基苯丙胺”成份。

这是一起典型的重大贩毒案件,曾某既是贩卖毒品的违法犯罪分子,也是毒品的受害者。

(三)

这次会见还是有收获的。曾某不经意间讲述的一个细节,引起了我的格外警觉和注意。2月13日晚,就是曾某被抓获的第一个晚上。在檀溪派出所办案室里,他在接受讯问时,除了向缉毒民警全部如实供述了贩卖毒品的过程外,还交待了外号叫“黑子”、“娇娇”等人长期在市区贩毒的线索。时值深夜,负责讯问曾某的一位副大队长并没有意识到这条线索的价值,当时没有做正规的笔录,也没有及时进行跟进查证,只是把它记在自己的笔记本上。大约过了一周的时间,曾某提讯出来,突然迎面发现“黑子”刚被逮进看守所。这难道是一种事缘巧合吗?如果公安机关是根据曾某的检举抓获了“黑子”,并查证属实。那么,曾某的行为就是一种立功表现,这对曾某的以后定罪量刑是比较有利的。

此时,曾某的案件已经进入到审查起诉阶段。于是,我走出看守所直接赶到樊城区人民检察院,向公诉人员反映了这一情况,但是侦查终结的卷宗里并没有类似立功的情况说明。难道是曾某向律师说了假话,还是办案民警在移送审查起诉材料中漏掉了这一关键事实?对此,我要求公诉机关对曾某所述的这一重要情况进行可信性核实,公诉人认为我的建议有理,当场予以许可;与此同时,我主动与办案单位和人员进行沟通,积极争取他们的配合与支持。

不久,樊城区人民检察院将此案退回到办案机关进行补充侦查,提出的检察建议有两条:一是补充侦查犯罪嫌疑人曾某2003年7月份伙同他人盗窃的犯罪事实。二是补充收集犯罪嫌疑人曾某所述的立功材料。一个月后,公安机关将补充侦查收集的相关材料再次报到检察院。公诉人通知我去阅卷,一看内容让我兴奋不已。曾某2003年7月份因盗窃犯罪被逮捕,后来由于被监视居住而至今没有处理,这次公安机关补充这方面证据材料,属于法律惩处的必然要求;同时办案部门因为曾某提供破案线索,得以顺利侦破“3.03”特大贩毒案件,被认定为重大立功表现,案件辩护有了根本性的突破和重大转机。当我将这一重大立功消息告诉曾某时,曾某激动得热泪盈眶,连声道谢。

(四)

公诉机关经过审查后,在法定期限、按照法定程序,很快将该案向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鉴于曾某归案后能够如实坦白交待自己的罪行,并有重大立功表现。公诉机关经过慎重讨论研究,决定对被告人曾某提出判处十年到十三年的量刑建议。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是否精准恰当?建议刑期是否还会有压缩的机会和空间呢?在此基础上,如果还有降低被告人曾某刑期可能性,目前最大的难题,就是现场起获了76.2克数额特别巨大的毒品,破案时人脏俱在,而被告人对此又供认不讳。

为了找到对曾某有利的辩护情节和线索,我把300多页案卷材料,从头到尾整整仔细看了十遍,并且一边看,一边记录,一边思索。同时,我查阅摘抄了数百条与毒品犯罪相关的法律、法律和司法解释条款,找到三十余起类似的毒品犯罪案件判例。

经过一番精心的准备,我对曾某贩毒、盗窃案的辩护方向、辩护策略、辩诉焦点、辩护技巧等问题,已经初步梳理出一套思路,并逐步在脑海里定格下来。庭审前,我连续两次会见曾某,将我的辩护思路和想法告诉了他,还向他交待了庭审的流程及其应当注意的事项。曾某对我的辩护工作表示理解、支持与配合。

(五)

2017年10日17日上午9时,细雨纷飞,凉意袭人。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的旁听区座无虚席,拭目以待。湖北文理学院法学院200余名师生旁听了这场贩毒、盗窃案件的审理过程。

作为曾某的刑事辩护人,针对公诉人的起诉书和现场发表的公诉词, 我认为公诉机关将现场起获的76.2克甲基苯丙胺毒品一概定性为贩卖既遂行为不够准确,而且也不符合实际情况,而应当结合犯罪毒品的具体情节进行认定,并需要从三个层面作以具体分析。接下来,我进一步阐述了三条理由:一是从毛某身上查获的从曾某处购买的冰毒17袋(重8.56克)、麻果2袋(重2.51克),小计11.07克。从指控证据来看,构成贩卖既遂,应按照贩毒既遂的法定标准和条件进行处理;二是从许某身上起获的7.6克冰毒,应属于贩卖未遂的情形,按照《刑法》第22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罪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今年2月13日17时左右,被告人曾某应朋友许某某的电话约请,安排许某等人到“魅力四射”楼下送交毒品,结果尚未来得及实施交付,在门口就被这里守候的缉毒民警抓获,缴获冰毒7.6克。按照法律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从本案来看,由于警方控制下交付的购买行为,激起了被告人曾某的犯意形成,且未实际完成交付。因此,该犯罪毒品应当按照贩毒未遂处理;三是从被告人曾某身上查获的冰毒7袋(瓶)(重43.85克)、白色粉未状冰毒5袋(重5.26克)、麻果3袋(重8.42克),小计57.53克。该毒品及其数量应当按照非法持有定罪处罚。因为被告人曾某是一名以贩养吸的人员,自前年8月份开始吸食毒品,每天大约要吃8到10粒麻果、4到5克冰毒。照此计算,被告人曾某每个月要消耗掉150克冰毒、100粒麻果。被告人曾某从上家处购买的毒品,有很大部分首先被其吸食自用,然后才向同伙以成本价贩卖。而本案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能够证明,从被告人曾某身上查获的这些毒品,是用于贩卖还是自用。因此,对这部分毒品应当按照有利于被告非法持有对待。

接着,我又进一步指出,被告人曾某贩卖的毒品存在掺杂掺假的现象,建议酌情予以从处罚;归案后能够如实交待自己的罪行,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协助公安机关破获一起特大团伙毒品案件,具有重大立功坦白表现,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在我发表上述辩护意见时,偌大审判庭里鸦雀无声,一片寂静。台上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和对面公诉人听得格外仔细认真,生怕漏掉我说的每一句话,放过每一个不起眼的细节,并做好时时诘问的准备,进而释获其心中每一个疑问答案;旁听的师生们屏住呼吸,睁大眼睛,在认真地听和记录,细细地品味。转眼间,一个半小时的庭审活动就结束了。

三天后,合议庭组成人员按照法定程序开始评议。之前,他们再次听取了我和公诉人的量刑建议,充分尊重并采纳我的主要辩护意见和观点;合议时,审理法官和人民陪审员根据庭审笔录,认真审议了公诉人的指控意见和辩护人提出的辩护事实与理由,依据法律规定和曾某的犯罪事实,据此作出了上述正确的判决,从而最大化的维护了被告人曾某的诉讼权利与合法利益,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当事人满意的完美有机结合。(作者系湖北巨天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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