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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纠纷案件管辖法律法规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0-12-23 浏览量:0

著作权纠纷的管辖,指的就是当发生了著作权的纠纷诉讼的时候,对于去什么地方的人民法院进行相关诉讼事宜的一个问题。那么,著作权纠纷的案件的管辖有哪些法律规定呢?


  一、著作权纠纷案件管辖法律法规

  1、地域管辖

  (1)一般原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
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2)因著作权侵权纠纷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营性储存、隐匿侵权复制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版权、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复制品所在地。此处的“侵权行为”,既包括复制行为,也包括发行行为、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等。以图书侵权为例,作者可以起诉侵权图书的作者,可以起诉侵权图书的出版社,也可以起诉侵权图书的销售商,也可以选择一两个环节起诉。如果作者同时起诉了销售商(书店),则书店的地址可以成为案件地域管辖的连接点,书店所在地法院有权管辖。

  (3)因著作权合同纠纷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
院管辖。合同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4)网络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管辖,侵权行为地一般是指实施被控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所在地,详细分析请见本章“管辖权异议”部分。

  2、级别管辖

  《著作权司法解释》第2
条规定,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和各高级人民法院均有权审理著作权案件,但并非所有的中级人民法院都有权审理著作权案件,也并非所有的基层人民法院都无权审理著作权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审理著作权案件的权限,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而定。以北京市为例,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及新近成立的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均有权审理著作权案件,海淀区、朝阳区等所有的城六区人民法院均有权审理著作权案件,大兴区、房山区等部分郊区人民法院也获得了审理著作权案件的授权。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对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的授权是动态调整的。如缺乏相关经验,权利人在起诉前应向当地人民法院咨询。

  如果某地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均有权审理著作权民事案件,则该三级法院之间的级别管辖一般以诉讼标的为根据,具体以最高人民法院和各高级人民法院的规定为准。2010
年 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现将其中与著作权有关的部分摘录如下: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对于本通知第一项标准以下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除应当由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以外,均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其所属高级或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具体标准由有关高级人民法院自行确定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四、对重大疑难、新类型和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意义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自行决定由其审理,或者根据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决定由其审理。

  本通知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3、移送管辖

  (1)地域管辖的移送。《民事诉讼法》第36
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2)级别管辖的移送。《民事诉讼法》第38
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4、指定管辖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二、著作权侵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所侵害的标的应当在着著权法保护的范围内

  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标的,随着科技的发展,逐渐的扩张,几乎涉及到一切智力劳动的创作成果。为了包容各类的创作,以及适应未来可能发展出的新的传播方式,各国著作权法一般采概括性的规定与列举式的规定相结合,以灵活运用。至于所列举的作品形式不外乎下列数项:

  (1)、文学作品(包括文字、语言);(2)、音乐作品(包括曲与词);(3)、戏剧作品(包括配乐);(4)、舞蹈及哑剧创作;(5)、图画、雕刻及雕版等美术作品;(6)、摄影作品及图片;(7)、电影及其它视听作品;(8)、地图、科技及建筑图形。随着科技的发展,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范围不得不极度的扩张,以涵盖一切形式的作品,甚而在一些国家还扩及到对录音录像制品、广播电视节目及表演的邻接权。但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初衷即在于便利公众的文化进展,因此,一面扩展着作权法保护的标的,一方面又必须就排除客体作出详尽的规定。

  2、须为著作权法所明文保护的排他性权利。随着著作权保护客体的扩大,著作权的权利的种类也相应增加。一般地说,包括以下各项:

  (1)、复制权;(2)、发行权;(3)、
出租权;(4)、展览权;(5)、表演权;(6)、放映权;(7)、广播权;(8)、信息网络传播权;(9)、摄制权;(10)、改编、翻译、汇编权。著作权除包涵上述的经济利益外,还有人身上的价值。
英美法系国家虽未在着作权法中明文规定着作人身权的内容,但仍然委诸于习惯法上的法理,如违反契约、侵权行为、侵害隐私权、诽谤、不正当竞争等观念来保护。美国着作权法规定凡联邦着作权法未曾规定的范畴,各州有权另行制定法律来规范,也不排斥着作人身权的观念。

  3、被害人须有著作权。原告提起著作权侵权之诉,首先应当证明其享有著作权。在我国,不采着作权取得须先经行政机关审查登记的制度,而采“创作”主义,作品一经创作完成,作者就取得著作权。但在诉讼中,原告仍须证明其著作权的存在。著作权的存在,除上述应属于成文法所保障的客体和权利范围以外,原告还须证明:

  (1)作品具有原创性。著作权的取得要件与专利权不同,后者须具有新颖性、创造性与实用性。而著作权只要具有原创性就够了,即只要是经过个人心血努力、独立创作而非盗用、抄袭他人着作而成即可。

  (2)具有我国国民的身份或属于我国着作权法所保护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4、受害人须证明对方有侵权行为,亦即侵害著作权人受法律保护的几种特别权利。复制、展览、表演、发行等都是客观的行为,较易判断侵害是否发生。但是对于“抄袭”,即因“观念”等不受保护,须先分出“观念”以外的“表现形式”为保护的标的。而抄袭又不能局限于一字不易的雷同,其判断难免有主观的价值判断,而缺乏客观标准。

  5、被告不得以“合理使用”原则为抗辩。著作权法既然以公益的保护为重,在某种程度内,即使是未经许可而使用作品,被告尚可以“合理使用”为理由以为免责抗辩。各国法律也都明定哪些行为为合理使用。此外,对于“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明示如下:

  (1)、使用的目的和性质,即依其为商业性使用或非营利的教育性目的而区别;

  (2)、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性质;

  (3)、使用的数量及实质在整个受保护作品上所占的比例;

  (4)、使用对有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经济市场的价值的影响。

  三、著作权法的不受保护对象

  1、不具备作品实质条件,主要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2、为保护国家或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不适宜以著作权法保护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时事新闻(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的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单纯事实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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