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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证据逾期提供 法院:罚款人民币30万元

非原创(上海高院) 发布时间:2020-05-19 浏览量:0

近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高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该案上诉人在一审庭前证据交换时对借款本息金额提出异议但未提交证据,一审判决后提起上诉,并在二审开庭之前提交了数份证据。

    上海高院依据上述证据对一审判决予以部分改判,并对上诉人逾期举证的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30万元的决定。


【案情回放】

    2017年至2018年期间,陈某与某实业公司签订多份借款合同。陈某按照合同约定向某实业公司分批发放了借款,而某实业公司只陆续归还了部分借款和利息。陈某遂起诉某实业公司,要求其归还剩余本金和利息。

    一审法院对该案进行审理,某实业公司在庭前证据交换时,对借款本息金额曾提出异议,但一直未提交相应证据,之后又无正当理由缺席庭审。

    一审判决后,某实业公司对判决不服,遂向上海高院提起上诉,并在二审开庭之前提交了中国农业银行《客户收付款入账通知》71份等证据,认为一审法院遗漏计算某实业公司的还款1800余万元。
    在二审庭审中,陈某对某实业公司提交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经各方当事人对账,上海高院认定某实业公司所持证据可作结算依据,故对一审判决予以部分改判。

【以案说法】

    上海高院认为,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某实业公司在二审中提供的证据涉及系争借款合同中的欠付款项金额,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法院依法予以采纳。但该公司在一审审理期间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且该证据亦非一审判决后形成的新证据,显属其逾期提供的证据。该公司未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逾期提供证据无正当理由,应视为故意迟延提交证据,该行为妨碍民事诉讼的正常秩序,导致一审误判,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浪费了司法资源。上海高院遂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30万元的决定。

    《罚款决定书》送达后,某实业公司认可罚款金额,也未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法院提示,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是民事诉讼应有之意,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应视为故意迟延提交证据,该行为妨碍了民事诉讼的正常秩序。

    为保证诉讼程序公正、高效且经济地进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配合法院的审理工作,正当行使诉讼权利,积极履行诉讼义务,通过积极举证等合法手段,维护自身的权益。当事人恶意拖延诉讼进程、阻扰庭审调查、故意增加对方当事人讼累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对方当事人的权益,也对司法资源造成极大的浪费。法院可以依法对不诚信诉讼行为进行惩戒。

    本案中,某实业公司一审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对自身诉讼义务没有尽到必要注意义务,迟迟不提交其持有证据,消极应对诉讼,藐视司法程序,影响审判效率,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等规定实业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次,新《民事证据规则》进一步明确了法院对逾期提供证据处以罚款的金额可以结合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主观过错程度、导致诉讼延迟的情况、诉讼标的金额等因素,确定罚款数额。但罚款不是主要目的,规范诉讼秩序、提高诉讼效率、维护司法权威才是根本。希望以此案为戒,引导当事人遵循诚信原则、遵守诉讼制度、回归法治轨道,为推动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作出贡献。

【法辞典】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 
第一百一十六条 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

拘传应当发拘传票。

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第一百八十五条 被罚款、拘留的人不服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应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五日内作出决定,并将复议结果通知下级人民法院和当事人。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第五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逾期提供证据的当事人处以罚款的,可以结合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主观过错程度、导致诉讼迟延的情况、诉讼标的金额等因素,确定罚款数额。

 (案例编写:上海高院 邱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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