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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起法律武器,对家庭暴力说不(原创,如转载请注明出处)

来源:郑凯律师
发布时间:2019-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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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5是“国际反家庭暴力日”,据有关部门的权威调查,我国家庭暴力的发生率在29.7%到35.7%之间,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不仅仅是女性一方,也包括对男性的伤害和对老人、小孩的虐待、殴打,而且家庭暴力不单影响个人家庭还危及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

一、何为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同居暴力也属于家庭暴力。家庭暴力的核心是权力和控制,引发家庭暴力的内在动机是加害人内心深处控制受害人的需要,具体包括身体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和经济控制四种类型。

1.身体暴力是加害人通过殴打或捆绑受害人、或限制受害人人身自由等使受害人产生恐惧的行为;

2.性暴力是加害人强迫受害人以其感到屈辱、恐惧、抵触的方式接受性行为,或残害受害人性器官等性侵犯行为;

3.精神暴力是加害人以侮辱、谩骂、或者不予理睬、不给治病、不肯离婚等手段对受害人进行精神折磨,使受害人产生屈辱、恐惧、无价值感等作为或不作为行为;

4.经济控制是加害人通过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收支状况的严格控制,摧毁受害人自尊心、自信心和自我价值感,以达到控制受害人的目的。

此外,分手暴力。人们往往以为离婚后暴力自然就停止了,一般情况下,这种欲望不仅不会因为离婚而消失,反而会因为受害人提出离婚请求受到刺激而增强。因此,一旦受害人提出分手,加害人往往先是采取哀求原谅、保证下不为例以及利用子女等手段来挽留受害人。然而,如果哀求不奏效,加害人往往就会转而借助暴力或实施更严重的暴力手段来达到控制目的,因而出现“分手暴力”。这种现象在夫妻分居或者离婚后相当普遍。

二、家庭暴力发生的原因和一般规律。

家庭暴力的发生,与加害人的原生家庭、社会和文化环境、以及双方的体力对比有关,但与暴力关系中双方的年龄、学历、职业、社会地位、经济收入、居住区域和民族等均无必然联系,其发生的原因主要包括:

1.加害人通过儿童期的模仿或亲身经历而习得暴力的沟通方式;

2.家庭暴力行为通过社会和家庭文化的代际传递实现。传统文化默许男人打女人,父母打子女。在这种文化影响下长大的男人允许自己打女人,父母允许自己打子女。有这种文化的社会,接纳家庭暴力行为。在这样的家庭和社会中长大的子女,不知不觉接受了这种观念。家庭暴力行为就这样一代又一代传了下来;

3.获益不受罚。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禁止家庭暴力,但是法律缺乏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有效手段。社会给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的有效支持很少,因此家庭暴力发生时一般得不到干预。由于在家里打人能达到目的而不受惩罚,不管加害人事后多么后悔,又多么真诚地道歉,并保证决不再犯,都必然因缺乏真正改变自己行为的动机而一再使用暴力;

4.加害人往往有体力上的优势。无论男打女还是女打男,加害人的体力,往往居于优势;

5.智力发展、心理健康及人格教育失衡带来价值观扭曲。

家庭暴力行为的发生和发展通常具有反复性、周期性,加害人处于“施暴 - 认错 - 弥补 - 再次施暴”的恶性循环当中,手段和后果均存在逐渐升级可能,暴力周期的不断重复,使受害人感到无助和无望,因而受制于加害人。

三、家庭暴力中的心理、行为模式。

加害人的心理和行为模式:

1.性别歧视;2.内外双重面孔;3.过度的嫉妒;4.依赖心理,大多数加害人是不自信、不自爱、没有安全感的人,他需要借助别人对自己的态度,以证明自己的能力和价值;5.人前自我伤害或以死相逼。

受害人的心理和行为模式:

1.习得无助,受害人以为自己无论如何也摆脱不了对方的控制,因而放弃反抗;2.抑郁状态;3.恐惧和焦虑;4.忍辱负重;5.优柔寡断。

四、家庭暴力的危害。

家庭暴力不仅使受害人身体受伤,还会导致受害人抑郁、焦虑、沮丧、恐惧、无助、自责、愤怒、绝望和厌世等不良情绪。长期处于这种状态中,受害人会出现兴趣减弱、胆小怕事、缺乏自信和安全感、注意力难以集中、学习和工作能力下降等症状,并且出现心理问题躯体化倾向。

表面看来,施暴人似乎是家庭暴力关系中获益的一方,其实不尽然。大多数施暴人施暴,不是要把妻子打跑,而是希望能控制她。但是,通过施暴得到的结果,只能是越来越多的恐惧和冷漠。随着施暴人的挫败感越来越强烈,家庭暴力的发生也就越来越频繁,越来越严重。家庭暴力越来越严重,受害人就越来越恐惧。当暴力的严重程度超过受害人的忍耐限度时,受害人就可能转为加害人,杀死原加害人。

生活在暴力家庭中的未成年子女,至少会在心理健康、学习和行为三个方面出现障碍。1.许多出身于暴力型家庭的子女,学习时注意力难以集中;2.家庭暴力发生时,孩子陷入极不安全和冲突的心理状态中;3.未成年子女挨打,不仅皮肉受苦,自信心和自尊心也受到很大打击。他们可能变得胆小怕事,难以信任他人,也可能变得蛮横无理、欺侮弱小、人际关系不良,还有可能在成年后出现反社会暴力倾向;4.更严重的后果是,他们从小目睹父母之间的暴力行为,误以为家庭暴力是正常现象,并在不知不觉中学会用拳头解决问题。

因为家庭暴力造成的不良情绪难以排谴而导致工作效率降低、或被殴打致残或致死、或自杀、或以暴制暴杀死加害人,社会保障和社会秩序为此付出的代价不可低估。

五、家庭暴力的预防。

1.加强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

2.家庭成员一起进行心智成熟的旅行,促进平等、和睦、文明、温馨的家庭关系;

3.识别出恋爱或同居关系中的伴侣是否有暴力虐待倾向;

4.重视婚后第一次家庭暴力,绝不示弱,让对方知道你不可忍受暴力;

5.保持自己经济的独立性,自己主动规避危险,不争辩,不逞口舌之勇,互相包涵,一切矛盾都是可以通过交流来解决的;

6.识破施暴者的操控伎俩,看清暴力行为背后的逻辑模式,不要心存幻想,如果你的配偶有心理问题,应找心理医生或求亲友帮助,设法强迫他接受治疗;

7.如果经努力对方仍不改暴力恶习,离婚不失为一种理智选择。

8.重视家庭冷暴力,家庭冷暴力,多指夫妻双方产生矛盾时,漠不关心对方,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懒于做家务等行为。家庭冷暴力实际上是一种精神虐待,夫妻双方都是冷暴力后的受害者,两败俱伤,往往还会不经意地让家庭冷暴力漫延至家中的小孩,对下一代的伤害更是隐性的、潜移默化的,伤害之大是无法预计的。

六、家庭暴力的救济。

1.报警,也可以向妇联、社区居委会、所在单位投诉或寻求帮助;

2.向法律援助机构、律师等法律职业工作者寻求法律上的帮助;

3.及时治疗与心理疏导;

4.保留证据,家庭暴力通常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受害者在家庭生活中一般处于弱势地位,常抱有委曲求全的心理,为了家庭稳定和避免激化夫妻矛盾选择逆来顺受,拒绝向外部力量求助,造成了相当一部分受害者没有能力对家庭暴力行为完整全面地举证;

5.必要时要做验伤报告、伤情鉴定;

6.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无需交纳任何费用。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7.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加害人可能面临人身损害赔偿、离婚损害赔偿、不能争取抚养权、被撤销监护权、禁止令、治安处罚甚至刑事处罚;

《反家暴法》的施行为家暴受害者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对家暴起到了一定的震慑力,能够对家庭暴力现象的泛滥起到有效的遏制作用,进而为家庭和谐、社会和谐奠定良好的基础,但抵制家暴行为还需要受害者鼓起勇气保护自己和整个社会的共同努力。

因此,我们期盼着:家庭暴力案件将会越来越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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