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广吉律师

宋广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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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财产保全查控2021年3月已暂停

来源:宋广吉律师
发布时间:2021-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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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关于

财产保全阶段利用执行网络查控系统的规定

 

一、为进一步促进财产保全工作依法、有序、高效开展,防止债务人在诉讼阶段隐匿、转移财产,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工作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的财产保全包括诉前财产保全、诉中财产保全和执行前的财产保全。

对仲裁前和仲裁中财产保全担保的审查、处置工作,适用本规定

三、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提供的财产信息不足保全数额,但提供了具体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经申请保全人书面申请,可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保全人的财产。

四、申请保全人提出查询申请的,保全实施案件承办人可以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裁定保全的财产或者保全数额范围内的财产进行查询,并采取相应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未查询到可供保全财产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保全人。

五、对查询到的被保全人财产信息,应当依法保密。除依法保全的财产外,不得泄露被保全人其他财产信息,也不得在财产保全、强制执行以外使用相关信息。

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时已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且能够满足保全数额的,不再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保全人的财产。

七、本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本规定与上级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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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宋广吉
  • 执业律所: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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