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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中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

来源:涂国西律师
发布时间:2022-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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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业务招待费扣除实行双标准,并且有限高标准,即最高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税法并未明确业务招待费的概念和使用范围,在实务中业务招待费一般是指企业为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需要而支付应酬费用,也是企业生产经营中所发生的一项成本费用,包括餐饮、香烟、水、食品、茶叶、礼品、正常的娱乐活动、安排客户旅游产生的费用等其他支出。

      例如,某企业本年发生业务招待费10万元,销售(营业)收入1000万元,根据上述规定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60%为6万元,允许扣除的最高限额为收入的5‰为5万元,所以实际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为5万元,不是10万元,也不是6万元,总之,在两个标准中就低。

       企业除了正常的生产经营期间,还可能会存在筹办期、清算期,那么筹办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并不按照上述标准扣除,而是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筹办费,按有关规定税前扣除。企业清算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没有相关比例的限制,计入清算费用直接扣除。

       对于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来说,以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照上述规定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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