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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出轨致情夫撞死亲夫,她还要继承丈夫的遗产!

来源:宁嘉团队律师
发布时间:2019-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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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妻子婚内出轨他人,情夫驾车撞死亲夫,这个出轨的女人竟还要继承丈夫的遗产!死者父母忍无可忍,愤然诉至法院,要求剥夺出轨儿媳的继承权。那么,这个女人还能不能继承丈夫的遗产?法院又将如何处理本案?下面,让我们一起进入今天的案例时间:

    据《四川在线》报道,遂宁市大英县的黄女士因与丈夫赵先生感情不和,在网上结识了一个男人吴某,并和他婚内出轨,发展成了情人关系。而这个吴某为了能和黄女士长相厮守,竟驾车将赵先生残忍撞死。赵先生去世后,他的父母将出轨儿媳和小孙女一起告上了法庭。老人认为,黄女士婚内出轨导致儿子死亡,她无权继承儿子的遗产,要求法院判决剥夺儿媳的继承权,并由他们和孙女共同继承儿子赵先生留下的房屋等财产。

    2019年4月15日,大英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本案。庭审中,就被告黄女士是否应丧失继承权及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如何确定、继承人之间如何继承等焦点问题进行了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

    承办本案的邱法官认为,本案系因夫妻感情不和,妻子婚内出轨,导致其情夫驾车将丈夫撞死而引发的继承纠纷。被继承人为非正常死亡,发生继承的原因很特殊。考虑到原、被告之间的特殊关系,在处理本案时应尽量采用调解方法化解此案,避免他们之间发生不必要的二次伤害,以维护家庭的和谐稳定。

    庭审结束后,法官与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耐心的沟通。通过法官的释法明理,代理人及亲朋好友劝解,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由黄女士一次性补偿二位老人房屋折价款共计14万元,补偿女儿房屋折价款7万元,案涉房屋归黄女士一人所有,此案得到圆满解决。(吴某驾车撞死赵先生的刑事案件已另案处理。)

    本案又是一起因婚外情引发的血案,因为黄女士没有能够正确处理夫妻矛盾,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轨他人,导致婚外情人杀害了自己的丈夫,两个家庭顷刻间毁于一旦,孩子从此失去了父亲,赵先生的一双老人痛失爱子,白发人送黑发人,着实令人唏嘘!

    《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有相互忠诚的义务。黄女士的行为,明显是违反了《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忠诚义务,存在严重的过错,也酿成了不可挽回的悲剧后果。

    从情感上来说,赵先生的父母对于出轨儿媳的怨恨,以及无法接受她再来继承赵先生留下的房屋等遗产,这种心情我们完全能够理解。但是,从法律上来讲,黄女士是否会因为她的过错行为而丧失对案涉房屋等财产的继承权和所有权呢?

    《继承法》规定,配偶、子女、父母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本案中,虽然黄女士出轨,并且其情人吴某驾车撞死了丈夫赵先生,但从新闻报道的内容来看,她本人并没有参与杀害丈夫的行为,否则,她就不是坐在法院民三庭参加继承案件的庭审和调解,而是和吴某一起被追究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了。既然她没有实施杀害丈夫的犯罪行为,也不存在《继承法》规定的其他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法院又如何能够剥夺她的继承权呢?

    同时,按照《婚姻法》和《继承法》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屋等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另有书面约定。而夫妻一方去世时,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也就是说,不仅黄女士对丈夫遗产的继承权不能被剥夺,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半的所有权,也是其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也是不能被随意剥夺的。

    本案中,面对痛失爱子的两位老人,和婚内出轨却依然享有财产权利的儿媳,法官的谨慎处理、努力调解,尽最大努力化解矛盾,避免矛盾进一步升级的做法,确实值得我们点赞。最终的处理结果,双方能够达成和解协议,也确实值得欣慰。

    但是,我还是想说一句,法律不是万能的,法律只是最底限的道德。这个继承案子虽然了结了,那个吴某也会为他的犯罪行为受到刑法严厉的制裁。但黄女士的婚内出轨所酿成的恶果,以及给两位老人和自己女儿所造成的伤害,并没有就此烟消云散,甚至可能一辈子都无法治愈!我就想问问这位黄女士,那房子您自个儿住着,能住的安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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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宁嘉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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