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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治安案件立案标准是怎样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0-07-17 浏览量:0

贩卖毒品严重违反国家刑法规定,危险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破坏社会的和谐,人民群众深恶痛绝,但是却屡禁不止。国家对毒品类案件都是从重从严处罚的,那么毒品治安案件立案标准是怎样?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毒品治安案件立案标准是怎样

  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二、毒品案件有判缓刑的吗

  根据我国《刑法》第347条第4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的解释,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1、向在校学生贩卖毒品的;

  2、向多人贩卖毒品或者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3、组织、利用残疾人、严重疾病患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4、向多人贩卖毒品或者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5、在戒毒场所、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

  6、国家工作人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依照刑法第347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情节严重的,应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按照最低三年判刑,就有达到可以判处缓刑的条件,如果当事人有主动坦白、认罪、悔罪、有检举或立功等表现的,就可以判处缓刑。

  三、毒品案件主犯从犯怎么区分

  1、正确区分主犯和从犯。区分主犯和从犯,应当以各共同犯罪人在毒品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为根据。要从犯意提起、具体行为分工、出资和实际分得毒赃多少以及共犯之间相互关系等方面,比较各个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

  在毒品共同犯罪中,为主出资者、毒品所有者或者起意、策划、纠集、组织、雇佣、指使他人参与犯罪以及其他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受雇佣、受指使实施毒品犯罪的,应根据其在犯罪中实际发挥的作用具体认定为主犯或者从犯。

  对于确有证据证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不能因为其他共同犯罪人未到案而不认定为从犯,甚至将其认定为主犯或者按主犯处罚。只要认定为从犯,无论主犯是否到案,均应依照刑法关于从犯的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正确认定共同犯罪案件中主犯和从犯的毒品犯罪数量。对于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按集团毒品犯罪的总数量处罚;对一般共同犯罪的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毒品犯罪数量处罚;对于从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毒品犯罪的数量处罚。

  3、根据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罪责大小确定刑罚。

  不同案件不能简单类比,一个案件的从犯参与犯罪的毒品数量可能比另一案件的主犯参与犯罪的毒品数量大,但对这一案件从犯的处罚不是必然重于另一案件的主犯。

  共同犯罪中能分清主从犯的,不能因为涉案的毒品数量特别巨大,就不分主从犯而一律将被告人认定为主犯或者实际上都按主犯处罚,一律判处重刑甚至死刑。

  对于共同犯罪中有多个主犯或者共同犯罪人的,处罚上也应做到区别对待。应当全面考察各主犯或者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实际发挥作用的差别,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方面的差异,对罪责或者人身危险性更大的主犯或者共同犯罪人依法判处更重的刑罚。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毒品治安案件立案标准是怎样”等相关法律知识。通过上文介绍,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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