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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建筑工程,征地拆迁,刑事案件

安装工程一切险特高压直流线路工程暴雨致塔材和基础受损案

来源:李建录律师
发布时间:2020-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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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绍

2011年2月2日至5月29日,X特高压直流线路工程Y标段,先后发生多起暴雨事故,造成部分塔材和多个基础被冲毁,经济损失500多万元,有相关材料支撑的保险损失金额为130.92万元。

这是一起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自然灾害事故,属于安装工程一切险保险责任。

二、协助索赔过程与案情分析

2011年8月17日,接到报案后向保险公司转报案。

8月30日,和保险公司赴现场查勘。由于没有第一现场,报损又没有完整有效的支撑资料,只有受损现场的照片,所以索赔难度较大。

保险公司出具了索赔资料清单,指导施工单位填写了出险通知书,并由建设管理单位签章确认。按照保险公司出具的索赔资料清单,时隔近三个月后施工单位才于2011年11月25日将其余索赔资料收集完毕,有相关资料支撑的保险损失金额为130.92万元。由于事故报案时间较晚,且现场施救时未注重资料收集,造成一方面保险损失与实际损失509万元差距很大,另一方面提交的索赔资料也不能完整有效的证明130.92万元的保险损失。

索赔资料提交后,和保险公司就赔付结果进行了多次沟通,并征询建设管理及施工单位的意见。

由于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未及时报案,并且提供的索赔资料不能完整有效的支撑报损,经协商保险三方达成共识,按照事故现场照片和施工日志以及后期施工费用表参考市场价给予合理的赔付。

三、赔付结果

按照保险合同“72小时条款”规定,2月2日至5月29日暴雨事故应计算为16次,每次事故免赔3万元,合计扣除免赔48万元,再扣除施工用具费9万元,保险公司赔付73.92万元结案。

四、经验与启示

本案实际经济损失509万元,而保险公司最终赔付73.92万元,两者差距较大,主要原因在于:

(一)客户未及时报案,无事故第一现场,无法确定实际经济损失。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出险后未及时通知保险人,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客户未注重索赔资料收集和保存,无完整有效的资料支撑报损。

(三)客户拖延提交索赔资料,提交索赔资料不全。

所以,对于类似涉及建设管理单位、工程施工单位等多个被保险人的业务,应定期发送保险索赔提示函,加强对相关各方的培训,告知保险条款、索赔流程等内容,提高其索赔意识与索赔效率,最大限度地获得保险保障。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李建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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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李建录
  • 执业律所: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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