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录律师

李建录

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建筑工程,征地拆迁,刑事案件

栓绳遛狗出事故 摔残自担七分责

来源:李建录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30
人浏览

开放大道遛狗与电动车驾驶人发生事故,遛狗人自身受伤谁应担责?近日,随着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的送达,这起健康权纠纷落下帷幕,法院认定遛狗人看管不善是其跌倒受伤的主要原因,判决由其自担损失七成。

2018年6月某日19时左右,刘某牵着两米长的狗链在村中大道上遛狗。顾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从刘某后方向刘某方向行驶。双方交汇时,二人跌倒,刘某受伤。因伤情较重,刘某当即被送医急救。

2018年7月,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事故证明:通过现场勘查及调查取证,事故成因无法确认,不能认定双方当事人的责任。

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为八级伤残。

双方就事故成因分歧较大,刘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顾某赔偿医疗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合计420000余元。

庭审中,顾某辩称其系与狗撞击直接倒地,狗撞向其后又冲向另一边,将刘某拖倒,刘某跌倒在其后方,二人没有发生碰撞,刘某跌倒受伤与其无关。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在天色已晚的情况下,牵狗行走于开放道路上,应当考虑到该行为的危险性,但其未尽足够的看管义务,过于自信致狗乱窜,导致自身发生跌倒事故。顾某驾驶电瓶车速度较快,在发现刘某牵狗在前的情况下,未减速慢行,对事故的发生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综观本起事故的起因、过程及后果,法院酌定由刘某承担本起事故70%的责任、顾某承担30%的责任。经核算,刘某各项损失合计30余万元,故判决顾某赔偿刘某各项损失 9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顾某、刘某均不服提出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遛狗正逐渐成为现代生活新风尚,但不文明遛狗引发的事故纠纷也屡见不鲜。本案中,遛狗人于开放大道上遛狗,对往来车辆及行人极具危险性,刘某作为动物管理人,未正确认识周围环境,仅因栓绳即疏于履行看管义务,疏忽大意致使事故发生,应当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法院判决遛狗人自担损失七成,并无不当。

本案的发生提醒广大铲屎官们,佩戴牵引绳遛狗不是“免责金牌”,特定场合下,遛狗人应更加谨慎的履行看管义务。

作者单位:海安市人民法院 作者:许蓓蓓 韩丽霞 北京律师


以上内容由李建录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李建录律师咨询。
李建录律师
李建录律师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 0人好评:0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李建录
  • 执业律所: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387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全国
  • 地  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