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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不应当恢复执行

来源:冯明亮律师
发布时间:2020-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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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不应当恢复执行

    摘要: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签订《股权转让及合作协议》,该协议包括股权转让和合作经营两部分内容,双方在此基础上,达成执行和解,对前述协议中股权转让的内容予以确认,后双方完成了目标公司的股东变更登记,申请执行人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应当认为股权转让部分已经履行,《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目前双方的纠纷实际是股东之间在合作经营的过程中发生,此纠纷可以另行提起诉讼解决,本案不应当恢复执行。

    基本案情

    HYNM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Y公司)申请执行JL有限公司(以下简称JL公司)、张GL、张RJ一案,驻马店中院在执行过程中:

    1.2016年3月1日,HY公司、JL公司、张GL及张RJ签订了《某某公司股权转让及合作协议》,约定,孙XH(HY公司指定代理人)以300.6万元购买宋JM持有的TH公司60%的股权,其中209.6万元由张GL代为支付,剩余91万在1年内以分红的50%逐批次无息偿还;各方相互协助办理相关股权转让手续,并移交财务手续,并由孙XH招募管理团队经营。同日,孙XH出具收据,内容为收到张GL归还HY公司欠款209.6万元。2.2013年3月7日,完成股权变更工商登记,孙XH被登记为TH公司占股份份额60%的股东。3.2013年3月13日,HY公司、JL公司、宋JM等签订《和解协议》。该协议约定HY公司同意其指定代理人孙XH以300.6万元购买宋JM持有的TH公司60%的股权,股权过户后,视为三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偿还借款的义务。4.2016年3月28日,驻马店中院依照HY公司的书面申请裁定终结(2015)驻法执字第248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2018年4月2日,HY公司以三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驻马店中院申请恢复执行,中院于2018年4月16日立案恢复执行。JL公司等不服恢复执行通知书,向驻马店中院提出异议,中院裁定驳回其异议请求。JL公司等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高院作出(2019)豫执复255号执行裁定:撤销驻马店中院(2019)豫17执异87号执行裁定和(2018)豫17执恢7号执行通知。

    典型意义

    本案系规范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及恢复原判决执行的案例。执行和解作为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重要执行制度,有利于债权人实现债权,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执行难”,也有利于节约司法成本、社会经济的整体发展和谐稳定,在执行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人不履行债务的,申请执行人或以要求恢复执行,也可以就和解协议提起诉讼,但如果执行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又申请恢复原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的,则不予准许,以平等保护保护诚实守信的当事人的利益。对于和解协议是否履行完毕,要认真审查,慎重裁判。如果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双方又基于其他的商业安排发生新的纠纷,应当另行解决,而不能申请恢复执行。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豫执复255号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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