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如何获得遗产?
法定继承是在被继承人没有立遗嘱的情形下适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往往是基于血缘和婚姻关系确定的。不过在法定继承中也有例外情形,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符合一定的条件一样可以获得遗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一、认定扶养关系的条件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中的“扶养”指经济来源的提供、劳务帮助等方面的扶助,包括扶养、抚养、赡养三种类型。
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扶养关系,既包括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情形,也包括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情形。
继承人以外的人获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条件是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扶养关系,实践中判断是否存在扶养关系时,应依扶养期间长短、经济扶持和精神关怀的持续性、等因素综合进行判断。
例如,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在[(2018)鲁0203民初2123号]判决书中认为:
本案中,根据原、被告陈述和查明事实,梁某3与原告之母荆某2于××××年××月××日登记结婚,荆某1尚未成年,跟随其母与梁某3共同生活,梁某3与原告母亲离婚后仍愿意提供原告的部分生活费用,能够证明梁某3对原告进行了部分生活上的照料,原告(荆某1)与梁某3形成了抚养关系,具有法定继承人资格,有权继承梁某3的遗产。
又如,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4)海中法民一终字第1183号]判决书中认为:
朱某辉的母亲李某桂在1988年与罗某国形成事实婚姻关系时,朱某辉已成年并在部队服兵役,不存在罗某国对其进行抚养的情形;罗某国生前为农场工人,退休后依赖退休工资生活,朱某辉对罗某国并未尽赡养义务。因此,朱某辉与罗某国之间未形成扶养关系,其无权主张本案的医疗损害赔偿。
二、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分到遗产的情形
遗嘱继承是最能体现被继承人生前意愿的继承方式,然而并不是所有的人都能够有机会、有意愿在生前订立一份合法的遗嘱。
在这种情况下,法定继承制度的存在就能够比较好的保障被继承人遗产的去向。然而,法定继承制度也不能考虑到所有情况,所以,法律规定了继承人之外的人可以获得遗产的例外情形。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下列两种人可以依据与被继承人形成扶养关系而获得被继承人遗产:
1.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
例如,临澧县人民法院在[(2014)临民一初字第395号]判决书中认为:
本案中,尽管被告杨小某与杨某武不构成《婚姻法》意义上的父女关系,但杨小某自2007年起随着杨某武与袁某生活,其抚养教育费用一直由杨某武与袁某共同承担,杨某武因工死亡时被告杨小某仍未成年,故被告杨小某确系杨某武生前实际扶养,《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因此,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参照上述法律规定,本院认为被告杨小某可以适当分得杨某武的死亡赔偿金。
2.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
例如,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在[(2016)渝05民终7144号]判决书中认为:
龚某作为被继承人严某民继承人以外的人,在严某民在世时对严某民进行了长达十余年的照顾,其作为继承人以外的对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有权分得被继承人严某民的遗产。李某1及其家人在严某民在世时对其进行了照顾,也属于继承法规定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结合龚某与李某1双方照顾时间的长短,本院酌情由龚某与李某1各分得85%与15%的遗产。
结语
如果将继承活动仅仅限定在有一定的血缘关系、婚姻关系的人之间,可能会产生一种不公平的现象:与被继承人形成扶养关系的人并不属于法定继承人的范畴,即使其与被继承人有非常密切的经济、生活和情感上的联系,在被继承人没有订立遗嘱的情况下,也不能继承任何遗产。为了避免这种不公平现象的产生,法律规定了继承人之外的人,特别是与被继承人形成扶养关系的人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分得适当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