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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抽逃出资,会有怎样的后果?

来源:胡素卫律师
发布时间:2021-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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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的出资便转化为公司财产,公司股东也就丧失了对出资的所有权。股东如果想收回出资可以通过股权转让或其他法律规定的形式,若是“投机取巧”,通过抽逃出资的方式收回出资,损害了公司的权益,便会面临法律责任的承担。

一、抽逃出资的情形

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成立之后,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公司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行为,实质上是一种侵犯公司财产的行为。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的,属于抽逃出资:

1.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例如,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6)鲁02民终3668号]判决书中认为:

在本案中,杜国虚构了一笔发生在2014年1月7日的债权债务关系,意图将事务所和公司的532万元的资产转为个人的财产,符合《公司法解释三》所规定的抽逃出资情形。

3.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4.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最高法民申4576号]裁定书中认为:

上述7000万元进入验资账户一两天后即转出,该行为严重侵蚀了公司资本,减损了公司偿债能力,侵犯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属于《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

认定抽逃出资,首先抽逃的主体应当是已经实缴出资的股东,抽逃的对象是股东已缴出资,其次股东的行为应符合上述四项情形之一且损害了公司权益。

二、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

股东出逃出资,损害公司权益,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债权人都可以请求该股东承担法律责任。

1.抽逃出资的股东对公司负有返还出资本息的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

例如,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2017)京02民终4337号]判决书中认为:

本案中,本院认定北辰公司应当向天虹公司返还的出资款金额为1150000万元,并赔偿天虹公司相应的利息损失。王东作为天虹公司的董事长,在未召开董事会并形成决议的情况下,将公司的2550000元资金以借款形式出借给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北辰公司,可以认定其对北辰公司抽逃出资的行为进行了协助。故天虹公司要求王东与北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2.抽逃出资的股东对公司的债权人,在抽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例如,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6)苏02民终3140号]判决书中认为:

宇的从盛晴处取得款项900万元作为增资款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立即转出还款的行为,应认定为抽逃出资的行为。盛晴作为公司的财务负责人,负责该公司的财务管理流程,且盛晴应当知道公司股东陈宇、姚增加注册资本应履行忠实出资义务。

晴协助陈宇抽逃出资的金额应认定为500万元,陈宇在抽逃出资90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公司案涉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其抽逃出资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盛晴应对其中的500万元本息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3.抽逃出资的股东还会面临股东权的限制,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合理限制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甚至解除其股东资格。

例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9)新01民终4547号]判决书中认为:

作为持有房产公司25%的股权的股东邵,其在缴纳投资款500万元后,又将该出资全部转出系抽逃股东出资的行为,该事实已由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新0104民初7035号民事判决及本院作出的(2019)新01民终2190号民事判决所确认,基于该事实的确认,法院已作出邵房产公司返还出资款500万元的判决结果。基于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邵在抽逃全部出资后,房产公司依法有权对邵资产收益权等财产性股东权利作出限制,基于股东邵玲未在生效判决确定的期间内履行返还全部抽逃出资的义务,房产公司作出解除邵的股东资格的股东会决议符合法律规定。

结语

成为公司的股东,享受股权带来的利益的同时也要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的行为损害了公司的权益,不仅会被限制股东权利还会面临法律责任的承担。因此,抽逃出资的行为得不偿失,是不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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