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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权如何行使?

来源:胡素卫律师
发布时间:202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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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侵犯了公司合法权益,公司却不予追究,作为公司的股东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吗?当然是可以的,不过股东代表诉讼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并且还需要承担一定的风险。

一、什么是股东代表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股东以自己名义起诉,所获赔偿归公司的一种诉讼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不过股东提起代表诉讼需要有前置程序,即先向公司相应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相应机关拒绝或者情况紧急、损失难以弥补,股东可以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否则法院将不予支持。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1679号]公报案例:

周长春未履行法律规定的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同时本案客观上也不具备“情况紧急、损失难以弥补"的法定情形,周长春无权依据上述规定提出股东代表诉讼。在周长春目前无权提出股东代表诉讼的情况下,其关于对2009年10月30日《湖南汉业公司董事会会议决议》中范小汉、周长春签名的真实性进行笔迹鉴定的申请亦不予准许。  

二、股东代表诉讼的规则

1.诉讼原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救济步骤

首先,股东向公司提出请求,即股东请求公司告侵权人

1)原告资格: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2)交叉请求规则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的,适格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损害公司的,适格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相应机关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会有以下两种情形:

1)接受书面请求

公司相应机关接受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的,应当列公司为原告,依法由监事会主席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代表公司进行诉讼。

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对监事提起诉讼的,或者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对他人提起诉讼的,应当列公司为原告,依法由董事长或者执行董事代表公司进行诉讼。

2)拒绝书面请求

公司相应机关拒绝提起诉讼,则股东提起代表诉讼。

直接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他人提起诉讼的,应当列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其他股东,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股东依直接提起诉讼的案件,胜诉利益归属于公司。股东请求被告直接向其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不过对于直接提起诉讼的案件,其诉讼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公司应当承担股东因参加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

总结

股东代表诉讼赋予股东为公司利益而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诉讼的前置程序。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是现代公司法的一项重要内容,成为弥补公司治理结构缺陷及其他救济方法不足的必要手段,在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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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胡素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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