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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来源:胡素卫律师
发布时间:2020-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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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消费者接受服务时享受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案情概述

2017年4月1日,某某儿童乐园(以下简称“儿童乐园”)以专柜的形式租赁某某商业店内指定位置场地经营儿童游乐场。5月9日,儿童乐园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经营室内儿童游乐场服务。儿童乐园从事经营活动时,在游乐场所内设置含有内容为“特别注意事项,儿童入场必须家长全程陪伴并善尽监护责任”的警示标志牌。

2018年4月29日,白某由其母亲委托的成年人带领下,凭票进入儿童乐园经营的儿童游乐场所游玩。白某在“淘气堡”(游乐器械)的二层玩耍(此时带领白某玩耍的同去成年人在游乐场所内相距“淘气堡”的另一侧玩手机),白某从“淘气堡”的一侧通向另一侧经过通道时摔下并受伤,后同去的成年人将白某抱离游乐场所。

4月30日,白某入xx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左侧肱骨髁上骨折。其后,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某某儿童乐园及某某商业店赔偿白某损失合计111253.9元(医疗费4509.9元、营养费1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元、误工费3000元、护理费9000元、残疾赔偿金8724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500元)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及第十八条的规定,消费者接受服务时享受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原告向被告儿童乐园购买门票,凭票进入被告儿童乐园经营的游乐场所游玩,此时被告儿童乐园即为原告提供了服务,被告儿童乐园与原告形成了服务和被服务关系。被告儿童乐园作为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原告人身安全的要求,使原告的人身安全不受损害。

尽管被告儿童乐园已经在其游乐场所警示:儿童入场必须家长全程陪伴并善尽监护责任。但是,未能举证证明其已经明确说明游乐设施可能危及人身安全,且未能举证证明其已经说明和标明正确接受服务(使用游乐设施)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法院确认被告儿童乐园未对原告的人身尽安全保障义务,对原告人身受到的伤害存在过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系儿童,未成年人,其同去的陪同人员作为监护人,没有能够全程陪同游玩,在一定程度上放任了原告游玩时的危险性,其陪同人员存在一定的过失。综合双方责任的大小,法院认定被告儿童乐园承担90%的民事责任,原告的监护人承担10%的民事责任。

此外,为原告提供游乐服务的主体是被告儿童乐园,而非被告某某商业。被告儿童乐园是租赁被告某某商业店内指定位置场地经营儿童游乐场,双方的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儿童乐园亦为依法经营。故法院认定被告某某商业对原告的受伤不存在过错,也没有过失,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xx市欢乐工场儿童乐园于2019年6月30日前一次性赔偿白某损失90000元。

律师点评

上述案例是一例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损害赔偿纠纷,在日常生活中也是非常常见的。根据危险控制理论的要求,风险娱乐项目的经营者最了解整个场所的实际情况,最能预见可能发生的危险和损害,并最有可能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害的发生或者减轻损害的程度,理应承担一种主动作为的安全保障义务。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本案中,白某系未成年人,作为特殊的消费群体,其监护人应当尽到监护职责,照顾、看管好白某及时发现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并规避危险,其同去的陪同人员未能够全程陪同游玩,在一定程度上放任了白某游玩时的危险性,其陪同人员自身存在过错,应当减轻儿童乐园的赔偿责任。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法院认定儿童乐园对白某的损伤承担90%的责任较为合理。

在此提醒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一要带未成年人去正规经营的游乐场所;二要选择与未成年年龄、智力相应适应游乐场所;三要教会未成年人规则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四要尽好监护职责,让未成年人在自己的视线范围内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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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胡素卫
  • 执业律所: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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