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带货”私下交易,直播平台无责!
最近“直播带货”“红人经济”已然成为一个焦点,各路大佬纷纷试水,包括罗x浩、董x珠甚至央视主持人等等。这种新型销售模式也带来了许多法律问题,比如下面这个案例。
案情概述
陈某某闲暇之余喜欢刷某短视频app,时常在该app平台直播间观看喜爱的视频博主直播,某次,看到了该主播出售家用吸尘器,在直播间内演示效果十分完美,遂与主播微信联系,达成交易意向并微信付款2900元。
收货后,陈某某发现吸尘器工作噪音大,吸尘效果与直播间演示的天差地别,就告知主播吸尘器存在质量问题,该主播同意更换同型号新吸尘器,但后期却以各种理由拒绝为陈某某退款退货。
陈某某联系短视频平台所属公司,要求公司解决此事,但公司拒绝陈某某的退货主张,并拒绝提供主播身份信息供陈某某用于起诉。
后陈某某以该短视频平台所属公司的主播出售“三无”产品、存在恶意欺诈等事实为由,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陈某某购物损失及三倍赔偿共计8700元。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本案中,公司作为直播平台,为用户提供上传视频、直播互动功能,陈某某与某主播并未通过涉案短视频直播平台的购物链接交易,故陈某某与涉案公司双方不存在买卖关系。陈某某与该主播通过微信转账交易,双方建立买卖合同,涉案公司不是合同的相对人。故其不是该案的适格被告。
综上所述,法院最终裁定驳回陈某某的起诉。
律师点评
客观来讲,网络直播带货带动了产品的销售,但由于属于新生事物,行业乱象也层出不穷。除了直播过程中时常发生侵害消费者利益的情况之外,实际上商家、主播、平台之间也存在许多乱象需要规制。
微信交易属于人对人的交易,未经第三方平台,交易产品的真实情况、卖家信息等不全,增加了交易风险,且其交易行为难以得到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督规范。
因此,建议喜欢通过直播购物的朋友,一定要在知名度较高的网购平台上,选择信誉度较高的商家,下单时尽量在平台链接内下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