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素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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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带货”私下交易,直播平台无责!

来源:胡素卫律师
发布时间:2020-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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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直播带货”“红人经济”已然成为一个焦点,各路大佬纷纷试水,包括罗x浩、董x珠甚至央视主持人等等。这种新型销售模式也带来了许多法律问题,比如下面这个案例。

案情概述

陈某某闲暇之余喜欢刷某短视频app,时常在该app平台直播间观看喜爱的视频博主直播,某次,看到了该主播出售家用吸尘器在直播间内演示效果十分完美,遂与主播微信联系,达成交易意向并微信付款2900元。

收货后,陈某某发现吸尘器工作噪音大吸尘效果与直播间演示的天差地别,就告知主播吸尘器存在质量问题,该主播同意更换同型号新吸尘器,但后期却以各种理由拒绝为陈某某退款退货。

陈某某联系短视频平台所属公司,要求公司解决此事,但公司拒绝陈某某的退货主张,并拒绝提供主播身份信息供陈某某用于起诉。

陈某某以该短视频平台所属公司的主播出售“三无”产品、存在恶意欺诈等事实为由,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陈某某购物损失及三倍赔偿共计8700元。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本案中,公司作为直播平台,为用户提供上传视频、直播互动功能,陈某某与某主播并未通过涉案短视频直播平台的购物链接交易,故陈某某与涉案公司双方不存在买卖关系。陈某某与该主播通过微信转账交易,双方建立买卖合同,涉案公司不是合同的相对人。故其不是该案的适格被告。

综上所述,法院最终裁定驳回陈某某的起诉。

律师点评

客观来讲,网络直播带货带动了产品的销售,但由于属于新生事物,行业乱象也层出不穷。除了直播过程中时常发生侵害消费者利益的情况之外,实际上商家、主播、平台之间也存在许多乱象需要规制。

微信交易属于人对人的交易,未经第三方平台,交易产品的真实情况、卖家信息等不全,增加了交易风险,且其交易行为难以得到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督规范。

因此,建议喜欢通过直播购物的朋友,一定要在知名度较高的网购平台上,选择信誉度较高的商家,下单时尽量在平台链接内下单。


以上内容由胡素卫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胡素卫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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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胡素卫
  • 执业律所: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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