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素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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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偷换商家二维码,“喜提”牢饭八个月

来源:胡素卫律师
发布时间:20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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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给你转过去了啊!”现如今,电子支付渐渐成为主流的支付方式,无论是购买贵重物品,还是街边小商店买一瓶水,消费者都可以掏出手机,扫一扫商家二维码,动动手指即完成交易。由此,部分“有心人”也发现了这其中的“商机”。

案情概述

2017年2月至3月间,邹某某先后到某市某商场门口台湾脆皮玉米店、章鱼小丸子店、某商场可可柠檬奶茶店、某市湖东菜市场、长福菜市场、五星菜市场、洋下菜市场,以及某市某街道等地的店铺、摊位,乘无人注意之机,将上述店铺、摊位上的微信收款二维码调换(覆盖)为自己的微信二维码,从而获取顾客通过微信扫描支付给上述商家的钱款。

经查,邹某某获取被害人郑某、王某等人的钱款共计人民币6983.03元。案发后,赃款均未追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邹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的规定判处。法庭上,被告人邹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表示自愿认罪。

判决结果

本案应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邹某某的刑事责任,而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邹某某构成诈骗罪定罪有误,应予纠正,理由是:

首先,被告人邹某某采用秘密手段,调换(覆盖)商家的微信收款二维码,从而获取顾客支付给商家的款项,符合盗窃罪的客观构成要件。秘密调换二维码是其获取财物的关键。

其次,商家向顾客交付货物后,商家的财产权利已然处于确定、可控状态,顾客必须立即支付对等价款。微信收款二维码可看作是商家的收银箱,顾客扫描商家的二维码即是向商家的收银箱付款。被告人秘密调换(覆盖)二维码即是秘密用自己的收银箱换掉商家的收银箱,使得顾客交付的款项落入自己的收银箱,从而占为己有。

商家让顾客扫描支付,正是被告人采用秘密手段的结果,使得商家没有发现二维码已被调包,而非主观上自愿向被告人或被告人的二维码交付财物。顾客基于商家的指令,当面向商家提供的二维码转账付款,其结果由商家承担,不存在顾客受被告人欺骗的情形。顾客不是受骗者,也不是受害者,商家是受害者,但不是受骗者。

综上,被告人邹某某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其以秘密手段调换商家二维码获取财物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律师点评

本案中,邹某某的行为应构成盗窃罪。盗窃罪的行为对象可以是债权。其实现的流程如下:更换二维码—顾客付款—商家同意—款项进入邹某某账户—被害人债权被侵害。由于商家并没有将债权转移给邹某某的支配或者控制的意思,邹某某在商家不知情的情况下,违背商家的意志,将其债权(对银行)占为己有,应属于盗窃罪。

需要说明的是:二维码是连接顾客账户-银行-商家账户的中介。偷换二维码,等于剥夺了商户获得银行打款进入其账户的权限。这个权限是什么性质,应是顾客指示银行将自己对银行的债权转让给了商家。商家实现该债权的载体是二维码。二维码被偷,等于商家实现债权的渠道被偷,从结果上看,等于其债权被偷。但是盗窃二维码只是预备行为尚需顾客经商家确认,银行将顾客款项打入邹某某账户等于将原本由商家享有的债权给了邹某某。故邹某某对银行的债权被邹某某偷走,属于盗窃。

在此建议,有条件的商家可使用扫码枪进行扫码如果没有扫码枪可使用微信“收付款-二维码收款”进行收款每次客户扫码付款之后一定第一时间检查是否到账并且开启到账语音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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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胡素卫
  • 执业律所: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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