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有多次家暴行为,另一方能提出离婚吗?
笔者在网络上了解到了一组数据,在中国有百分之三十的女性曾经遭遇过家暴,也就是说中国的女性中十个有三个曾经遭受过家暴,当然,现如今,男性遭受家暴的情况也越来越多,究其原因,可能是性别歧视,也可能是人格因素与社会和家庭的文化息息相关等等原因。那么,一方有多次家暴行为,另一方可以提出离婚吗?
案情概述
2015年9月,李某某与王某某经人介绍相亲认识,双方确立恋爱关系后4个月就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两人于2016年11月生于一女。双方婚后因为生活习惯、脾性性格和经济问题经常发生争吵,李某某在多次争吵过程有殴打王某某的行为,王某某在遭受家庭暴力时曾报警求助,且李某某也写了一份承诺书,保证日后不再殴打王某某。
2017年10月,因李某某与王某某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李某某再次对王某某进行殴打、谩骂,为此王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女儿随自己生活,李某某按月支付女儿抚养费直至女儿独立生活为止。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共同维护增进夫妻感情,对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本案中,李某某与王某某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多次发生争执,且李某某有殴打王某某的情形。经本院调解,王某某坚持离婚,不同意和好,现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应当准予离婚。
故判决:一、准予原告王某某和被告李某某离婚;二、婚生女儿由原告王某某直接抚养,被告自2018年2月份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800元直至女儿独立生活时止;三、驳回原告王某某、被告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总结
我国的《婚姻法》第二条规定了“婚姻自由”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结婚自由,而是离婚自由。因此,即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夫妻任何一方均可以提出离婚。离婚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登记离婚;另一种是诉讼离婚。
就本案而言,王某某当然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同时考虑李某某在婚内多次对王某某实施家庭暴力行为,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王某某起诉离婚的同事,可以要求李某某对其进行赔偿。
另外,即将生效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77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冷静期”制度并不适用所有的离婚情形,发生家暴或婚内出轨现象,确实导致感情破裂,到法院去离婚的话,就没有所谓的“冷静期”适用问题。
立法者在规定很多制度时,会对多种利益有所考虑,不会维护一种绝对自由,因为这种自由其实会对其他权益或利益构成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