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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为员工办理户口,能否约定服务期?

来源:胡素卫律师
发布时间:2020-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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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为维持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通常会投入一定的成本后与部分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后约定服务期。那么,除了提供培训之外的情形可以约定服务期吗?比如说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户口?

一、什么是服务期

从学理上来说,劳动关系中的服务期,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对劳动者有特殊约束力的、劳动者因获得特殊的劳动条件而应当与用人单位持续劳动关系的期限。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服务期协议,对劳动者具有特殊的约束力:在服务期之内,劳动者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举例说明如下:

花果山公司委托东海龙宫对孙悟空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并支付了50万元培训费用。花果山公司与孙悟空的约定了五年的服务期,违约金为50万元。在五年的服务期之内,孙悟空不能跳槽至其他公司,否则需支付违约金。

需要说明的是,约定了服务期的劳动者并非丧失了“辞职自由”,而只是“辞职的方式”比未约定服务期的普通劳动者少了。比如,沙悟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花果山公司后,即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孙悟空则不能以这种方式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就违反了服务期约定,需要向花果山公司支付违约金。

约定了服务期的劳动者同样可以辞职,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情形时,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二、办理户口是否可以约定服务期

在实践中,除了专业技术培训之外,很多具有大城市落户指标的用人单位还通过向劳动者提供户口的方式约定服务期。然而,部分劳动者在成功落户之后,会否定服务期约定的效力并在服务期内辞职,由此与用人单位产生劳动争议。

有观点认为,只有在向劳动者提供专业技术培训时,用人单位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提供户口等特殊待遇不能约定服务期,理由是《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笔者认为,该观点是值得商榷的。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从法条文义来看,《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仅规定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方式约定服务期,但无法据此推出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是唯一能够约定服务期的情形

从这点上来说,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户口并约定服务期的做法,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但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户口后,不得据此约定违约金。因为《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三、如何正确约定服务期

在我国,北京、上海等大城市的户口指标是一种稀缺资源,是很多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用来争夺人才的重要筹码。

如果按照上文分析,即使用人单位可以在为劳动者办理户口后约定服务期,也不能据此约定违约金,那用人单位吸引、稳定人才的期望岂非注定要落空?其实不然!为了平衡用人单位的利益,北京、上海等地对此出台了一些保护性的规定。

比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33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其招用的劳动者办理了本市户口,双方据此约定了服务期和违约金,用人单位以双方约定为依据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不应予以支持。确因劳动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予以赔偿。

因此,用人单位虽然无法就户口问题主张违约金,但却能够以“劳动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为由,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

X禄与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中,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2016)京02民终2857号]判决书中认为:

进京户口指标属稀缺资源,周X禄在占用X公司户口指标,解决北京户口后,其辞职行为确实会给用人单位在人才引进及招录同岗位人员方面带来隐性损失。基于诚实信用原则,X公司在周X禄提出辞职时依据承诺书中约定的损失数额要求周X禄支付离职赔偿金60000元,并无不当。

在上述案件中,X证券公司的做法就值得广大企业借鉴:以约定赔偿损失代替违约金。这种约定服务期的方式,为用人单位后期维权提供了良好的基础。

综上所述,为了最大限度发挥落户指标的价值、减少重要人才的流失、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建议用人单位在为劳动者办理户口时,审慎约定服务期,必要时可求助于专业律师。毕竟,如果服务期约定不合理或出现瑕疵,用人单位的损失恐无法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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