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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工头不发工资,农民工只能两手空空回家过年?

来源:胡素卫律师
发布时间:2020-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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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临近之际,也是大部分包工头结算工资之时,对于农民工来说, 这是一年辛苦劳动所得,也是全家最期盼的时刻。但是,少数包工头却罔顾农民工的辛苦付出,不惜以身试法,拖欠甚至拒不支付劳动报酬,那么面对此类情形,农民工只能“两手空空”回家过年吗?

案情概述

201XX月,杨某、唐某承建某华庭34号楼五项工程结束后,二人一直未支付其雇佣的王某、张某等工人工资,工人多次通过电话以及上门催要工资,均无功而返。

无奈之下,王某、张某代表工人到劳动监察局反映情况,劳动监察局向杨某、唐某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二人在201XXX日前支付工人工资。

但是,杨某、唐某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期间劳动监察局多次通知二人到劳动监察局配合解决问题,二人接到通知后,均未到劳动监察局配合调查。

劳动监察部门将此案移交公安机关,公诉机关指控杨某、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另查明,201XXX日,二被告人与王某、张某达成还款协议:用某华庭小区的98.98平方米楼房(开发商抵付工程款)抵偿王某、张某工资款27万元;剩余部分待双方算完账后于202XXX日前一次性结清。王某、张某对二被告人表示谅解,请求司法机关对二被告人从轻予以处罚。

判决结果

本案争议焦点:杨某、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是否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认为,杨某、唐某以逃匿的方法拖欠工人工资款,数额较大,经劳动监察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根据《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规定:“行为人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书面、电话、短信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通知其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但其在指定的时间内未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或明确表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视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本案中,杨某、唐某将开发商抵付工程款的房屋抵押给他人,将钱款用于其他用途,并经劳动监察部门多次传唤,无法定理由拒不到场配合解决问题。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成立,应予支持。

综上,法院根据杨某、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杨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8000元;唐宁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6000元。

律师点评

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许律师表示:劳资双方在发生劳资纠纷时,都应以正确的方式积极解决。劳动者可以通过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申请仲裁、提起诉讼、向公安机关报案等合法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用工方则应该积极想办法兑付劳动者的报酬,而不能采取转移资产、逃跑等方式逃避自己的义务,否则,必将承担经济上和刑事上的双重处罚。

另外,每年第四季度是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关键时期,为进一步加强根治欠薪行为,营造关爱农民工,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我国将于20205月正式施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相信在法律法规的大力监督下,用人单位可以更按时按金额的发放农民工工资,让农民工兄弟过个好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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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胡素卫
  • 执业律所: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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