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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探望权中止条件有哪些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0-03-29 浏览量:0

  夫妻离婚后,非抚养方享有对子女的探视权,直接抚养方必须配合非抚养方行使探望权。不过,非抚养方行使探望权应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为中心,若非抚养方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伤害,法院将中止其探望权。那么,离婚探望权中止条件有哪些?法院对于侵犯探视权怎么判?本文整理了相关的知识,请大家阅读。

  一、离婚探望权中止条件有哪些

  探望权的中止,是指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探望权不宜继续行使,而由人民法院依法暂时停止探望权的行使。探望权是离异父母依法享有的法定权利,不得任意阻碍、限制甚至剥夺。但是,如果行使探望权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有的甚至严重损害子女的利益时,就应对其探望权的行使给予必要的限制。

  1、探望权的中止以出现法定的中止事由为条件。中止探望权行使的法定事由,婚姻法并未具体列举,而是概括的规定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一般而言,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有:

  (1)探望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2)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

  (4)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5)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中止探望权的惟一条件是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至于其他原因,如父母之间相互关系恶化,或探望权人未及时给付抚养费等,都不能成为中止探望权的理由。

  2、关于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权人。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3、中止探望权须经人民法院裁定,其他任何机关、任何人包括父母双方都不能中止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的权利。

  二、法院对于侵犯探视权怎么判

  1、《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果一方拒绝有探望权的另一方探望子女的,《婚姻法》还规定:“对不执行有关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分割、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单位和个人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2、实践中的做法是:有探望权的一方如果行使探望权受阻,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通常会派执行人员陪同一方行使探望权,并对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另一方进行说服教育。如果仍然受阻,情节严重的,可能会取消一方的抚养权。需要提醒的是:探望权的强制执行不是对未成年子女人身的强制,而是对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而言的。也就是说,探望权的强制执行以子女的同意为前提,如果子女(一般需年满十周岁)不愿见未予其共同生活的父或母,法院通常不会强制执行探望权。

  探视权是为了保障离婚子女的身心健康,同时也是未获得抚养权的一方的基本权利,除非有法律规的影响子女身心健康的正当理由,否则不得组织一方探视权的行使,而法院对于侵犯探视权怎么判?法院一般都会先协助协商解决探视权的侵犯问题,对于情节严重的,不受劝阻的,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取消其抚养权。

  以上就是关于离婚探望权中止条件有哪些的相关法律问题的解答,以及法院对于侵犯探视权怎么判的介绍。夫妻离婚后,应该通过协商确定探视的时间和方式,一切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为出发点,不要因为非抚养方的违规探望对子女造成伤害。希望本文内容对大家有帮助,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可以咨询本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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