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签字确认但默示认可的该行为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来源:张逢杰律师
发布时间:2023-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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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部分人员参加分配会议,因不会写字,直接由其近亲属签字的是有效的。
王xx曾召集亲友在其家中商议死亡赔偿金分配事宜,王x记、毕x1及其子王兴海在场,王xx之母毕x2也在场,同时时任村干部冯x田及双方亲属等共7人亦在场见证并参与协商。分配协议中未给王x记分配份额,给毕x1分配20万元,双方虽对签署协议时王x记、毕x1是否在场陈述不一,但均认可协议上毕x1名字系王兴海代为签署。以上表明王x记、毕x1曾参与协商赔偿金分配事宜,即使认为二人在签署协议时已离场,鉴于签署协议的王兴海系二人长子,当时在场见证人中有二人亲属王兴远等及时任村干部冯x田,依据生活常识判断,王x记、毕x1在事后应及时知晓了协议内容。毕x1收到协议分配的20万元后,其与王x记直到本案起诉前长达5年并未提出异议,二人在起诉状中也陈述“暂时妥协”,亦可印证分配协议形成后,王x记、毕x1对协议内容知晓并认可。王x记、毕x1未在分配协议上签字确认,王兴海没有二人明确授权为由,认为协议内容对王x记、毕x1不具法律拘束力,处理欠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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