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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逢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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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需要证据有哪些

来源:张逢杰律师
发布时间:2023-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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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需要的证据有书面的买卖合同证据、履行合同义务的证据、货物检验合格或已经验收合格的证据以及买方支付货款的证据等等。一般的民事纠纷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有责任提供相应的证据。

  一、买卖合同纠纷需要的证据有哪些

  在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当事人一方一般需要提供如下几个方面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一)书面的买卖合同证据。书面买卖合同本身是买卖合同纠纷最核心的证据,它记载了合同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是用于判断双方是否存在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的合同依据。如果没有书面合同,可以提供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证据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二)履行合同义务的证据。买卖合同中,买方需要提供已经支付了货款的证据,卖方则需要提供已经提供了货品的证据。如果卖方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方不认可的,卖方还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

  (三)货物检验合格或已经验收合格的证据。如果买卖合同对标的物及货物的检验期间未作约定,买方可以提供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已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证据,由人民法院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认定买受人已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了检验。

  (四)买方支付货款的证据。比如银行转账凭证、转账支票等。


  二、买卖合同纠纷立案的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但当事人有协议管辖的应当优先适用协议管辖。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二)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或者变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问题,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

  (三)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三、发生买卖合同纠纷怎么解决

  (一)协商解决

  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如果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了纠纷,首先应按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加以解决。既不应采取消极拖延的办法,也不应采取扣发货物或拒付货款的办法自行行使法律处分权,因为这两种做法都无助于问题的解决。按照法律规定,应该首先通过协商解决纠纷。协商解决纠纷,双方是建立在互谅互让、平等磋商的基础之上,不影响团结以及今后的继续合作,还可以节省时间、人力和费用。

  (二)仲裁解决

  仲裁是指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发生争执,协商不成时,根据有关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由一定的机构以中间人或第三者的身份,对双方发生的争议,在事实上作出判断,在权利和义务上作出裁决。用仲裁的方法解决买卖合同纠纷是常用的一种方式。

  (三)诉讼解决

  当发生买卖合同纠纷后,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纠纷。近几年来,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以及法律知识的普及,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通过诉讼来解决合同纠纷的也越来越多,而且这种方式效力更高。

  综上所述,发生买卖合同应该通过协商、仲裁以及诉讼的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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