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世丽律师

何世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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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案例︱女方悔婚,闪婚闪离,男方能要回彩礼!

来源:何世丽律师
发布时间:2019-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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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哀先生,湖北仙桃人士也,家贫,而立之年仍未娶亲。后经媒人介绍,与同乡人花花互生爱慕之意,花花不嫌其贫,愿与之结为连理。于是乎,根据乡里习俗,哀先生东借西凑,给付10万聘礼后抱得美人归。但好景不长……一年之后,双方因生活琐事矛盾不断,在哀家人多次施压之下,花花愤而离婚。如今,哀先生负债累累,人财两空,又遇债主上门催债,无奈之下前来咨询笔者能否要回彩礼?

 

律师建议笔者在听了哀先生上述经过后,再次和他确认后得到如下信息:1、根据女方家庭的要求,男方给付了10万彩礼;2、双方办了婚宴,至今未领取结婚证;3、二人一起生活了年。


根据婚姻法及现有司法解释,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本案符合《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第1款规定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形。

 

虽然哀先生与花花已共同生活了半年,并举行了婚礼,但是未办理结婚登记,我国自94年2月1日之后,便不承认事实婚姻了,合法婚姻须以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为主。因此,哀先生和花花“离婚”后,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彩礼。

 

案例分析彩礼,是中国几千年来的一种婚嫁风俗,按照这种风俗,男子要娶女子为妻时,应当向女方家下聘礼或彩礼。目前,在我国广大农村,结婚给付彩礼现象仍然比较普遍,而且彩礼数额一般不是小数,因此,让许多本不富裕的家庭,为了给付彩礼而举家债台高筑,造成了极其沉重的经济负担。但是,给付彩礼后,如果一方悔婚或者结婚后又闪离,对于给付一方来说都是很不公平的。因此,为了保护公民合法的财产权益,最高法结合当前实际和审判实践需要,在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对彩礼能否要回,作了相关规定。

 

就本案来说,彩礼的给付是以结婚为目的的,如果双方最终未结婚,则应当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的规定要求返还彩礼。实务中,最终法院会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及用途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确定是否返还及具体返还的数额。

 

另,《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规定,双方领取结婚证后又离婚,如果存在下列情形,可要求返还彩礼:1、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2、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注: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应当以绝对生活困难为判断标准,而不是以相对生活困难为标准)。

 

需要强调的是,请求时效是两年。彩礼返还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的诉讼时效,即两年。此类纠纷的起算,分为以下几种情形:如果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关系的,给付方应当及时履行自己的权利,向对方主张自己的权利。对方拒不返还的,诉讼时效开始起算;如果双方登记结婚的,自其解除婚姻关系之日起,给付方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开始计算。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基于该条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保护的诉讼时效,也可以发生中止、中断、延长等情况。

 

古人云:娶妻娶德不娶色,嫁人嫁心不嫁财。婚姻应该以爱情为基础,金钱为目的的婚姻是不长久的。同时,如果因为钱财而去骗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返还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作者:何世丽,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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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何世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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