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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侵权保护避免权利滥用

知识产权作为重要的产权类型,通过转化应用,可以形成先进的生产力,这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动我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淘汰落后产能,提升国际竞争力的必然选择。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有利于充分实现知识产权价值,促进创新性成果的创造和转化应用。

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用了30余年的时间,不断追赶西方发达国家近300年走过的路,走出了一条融合与创新、自主发展与自我完善的“中国道路”。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和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经济发展新理念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全球迎来了新一轮科技革命与产业变革,发达国家纷纷将知识产权作为抢占全球经济、科技制高点的有力武器,在国际贸易中实行高标准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知识产权越来越成为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

专利法不仅是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还应该保护公众的利益。目前不少商品外观设计纠纷、字体专利动辄就打专利官司,不少专利权人其实是在滥用权利,其行为违背了市场公平竞争原则,属于一种不正当争。一些本来在市场上占据份额不大的企业,为了打击对手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明知自已凭实力无法在竞争中获胜就干脆挑起“专利之争”来打商战,这是一种典型的专利权利滥用问题。市场应是公平的竞争,滥用专利权利的行为扰乱了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走向了保护知识产权的反面。

 商标法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利益。取得注册商标后能否禁止他人使用商标中包含的地名?引起社会高度关注的“**肉夹馍”等地理标志维权问题也值得思考。有些商标包含地名往往具有独特商业价值。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即便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权利人亦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注册商标中包含的地名。

地理标志属于区域公共资源,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注册人应当是当地不以赢利为目的的团体、协会或其他组织,应做到合法、合规、自律,维权时应依法合理行使诉讼权利。个别协会和组织利用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获取加盟费等,在商标法上没有依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收取加盟费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当前还存在一些明知不具备正当权利基础、谋取非法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损害他人正当经营利益等“碰瓷”诉讼现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以原告滥用权利为由请求赔偿合理开支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恶意提起诉讼的原告,被告依法请求该原告赔偿其因该诉讼所支付的合理的律师费、交通费、食宿费等开支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对于提起恶意诉讼的当事人,人民法院还可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让恶意诉讼的当事人小心“偷鸡不成蚀把米”。

我国对知识产权进保护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配套司法解释及相关法规、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商标法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商标的要求是必须具有显著性,易于与其他同类商品相区别,而不偏重美感。商标主要是用以识别商品或服务的,通过商标的不同可以使消费者区分生产者和经营者从而作出积极的选择,即所谓的认牌购物,而外观设计只能用于商品之上,其主要着眼点在于美化商品,使商品具有装饰的意义,从而刺激消费者的购买欲,侧重于美化。

根据商标结构,商标可以分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记号商标、结合商标、立体商标、非形象商标等。商标则有较大的独立和可分离的特点。 商标经注册之后,只要权利人不放弃,可以通过续展不断地延续,得到长期甚至是永久的保护。

 对商标的侵犯则引起混淆的后果,损害了权利人的产品信誉和商誉,造成不正当竞争的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专利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专利法上的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而外观设计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设计必须附于一定的载体之上,与产品的结合十分紧密,十分强调其外观和形象,无法想象可以离开具体产品去复制工业设计,这与商标很不相同。此对外观设计的保护必然及于特定产品的全部,而商标则有较大的独立和可分离的特点。 

外观设计的保护期是有限的,过此期限则进入公有领域,但商标经注册之后,只要权利人不放弃,可以通过续展不断地延续,得到长期甚至是永久的保护。对外观设计的侵犯主要是侵犯了专利权人的独占权和对市场的合法垄断。外观设计十分强调其必须富于美感,使产品增加对消费者的吸引力,迎合消费者的爱好,诱其购买。对美的评价是因人而异的,但不应以个人喜恶作为决定是否具有美感的标准,而应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来衡量。

对于外观设计专利权而言 权利人可以自己实施专利 ,也可以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 同时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以生产经营目的制造 销售 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权利 而对于已经制造并销售的涉嫌侵犯外观专利权的产品而言 并没有禁止他人使用的权利 。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来说 权利人有权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其许可 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 使用 许诺销售 销售 进口其专利产品 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 许诺销售 销售 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显然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禁止权的范围要广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禁止权的范围。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生效日与申请日是两个不同的时间代表的意义也不同,所引起的法律效果也不一样 ,有时甚至是判断是否构成专利侵权的关键所在。申请日是申请人向专利局正式递交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时间,而生效日是经过专利局的审查授权该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专利权并向社会公告的时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自申请日开始起算,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生效日是授权公告之日 晚于申请日,只有当一项外观设计专利通过审查并经授权公告社会公众才可能知道该项外观设计取得专利权,未经权利人的许可他人不得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在此之前 该项外观设计不享有专利权,社会公众也不可能知道该项外观设计一定会取得专利权。因此在外观设计的申请日到授权日这段时间该项外观设计不受专利法保护也不存在专利侵权的问题。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应具有三性 新颖性 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现有技术为公众所知的形式主要有:(1)在申请日以前已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2)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在国内外公开使用;(3)其他为公众所知的方式。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是非显而易见的。发明具有显著的进步是指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通常认为具有显著进步的情形有:(1)取得质量改善、产量提高、节约能源等更好的技术效果;(2)代表了某种新技术的发展趋势;(3)虽然技术效果达到或基本达到现有技术的水平,但是提供了一种技术构思不同的方案;(4)其他辅助因素,包括克服技术偏见、商业上取得成功等。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其包含了三个方面:(1)必须能够在产业上制造或使用;(2)必须能够应用于解决技术问题;(3)必须具有积极的效果。

不具有实用性的情形主要有:(1)不可再现,即该技术方案只是偶然实现了,不能重复地实现;(2)无法实施,即只公开了一种构思或愿望,本领域技术人员以该公开的技术方案不能准确实施;(3)违背自然规律,比如永动机等,包含了不可能达到的目的;(4)疾病的诊断、治疗方法,这些方法均不属于在产业上可以使用的方法,从而不具有实用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著作权法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六)视听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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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常感谢律师的耐心解答,经过律师专业的分析、解答,建议,快速及时地解决了我的问题,再次感谢律师!

    来自北京-北京用户2022-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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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白了。

    来自山东-临沂用户2020-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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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哒,谢谢您!

    来自山东-临沂用户2020-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