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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理解和探讨

来源:翟灿民律师
发布时间:2020-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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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第三款“(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第四款“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民法典草案增加了该条的第四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关于分居的理解,百度百科解释:分居,是指一家人分开生活;多指保留夫妻关系而不共同生活。分居不离婚,是美国夫妇很流行一种生活方式,这些人虽然觉得无法再以夫妻的身份继续生活,但鉴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又不愿意舍弃婚姻带来的诸多好处,最后的结果就是两个人虽然在名义上还是夫妻,但实际生活中却是各过各的,互不干涉。

探讨夫妻分居的方式和怎样证明。

一、现实中,夫妻实际分居二年以上,但因为有孩子探望牵连或其他原因,夫妻之间还会保持联系,此处的联系是指通过电话沟通联系,书信联系,或普通的见面沟通联系,但实际上没有共同生活。

如果诉讼离婚,原告如果以夫妻双方分居二年以上为理由请求离婚,怎么来证明呢?

1、如果被告同意原告的理由,双方分居两年以上,法院依法律规定,可以判处双方离婚。

2、如果被告不同意原告的理由,进行辩解双方还在共同生活。证明分居两年以上的事实,依法律规定,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就需要提出该事实一方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但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是否真正分居?是否分居有二年以上?这个事实是很难举证。作者在几个离婚的案件中,曾经以双方分居两年以上,并且提供证据有原告的个人租房合同及房东的证明:一直个人生活。单位同事的证明原告一直个人生活,甚至一起生活的孩子的证言,原告一直个人生活。但在庭审中,被告答辩,双方经常联系,且一起共同生活。最终法官以分居生活证据不足,判处双方不许离婚。原告因证明不了双方事实分居两年以上而败诉。

二、民法典草案增加了该条的第四款“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并未规定,分居的具体情况和证明标准,实践中将会造成,很难举证证明双方确实分居一年或二年的时间标准,故作者认为,应对分居的理解和证明标准及证明责任予以划分,可以通过相关的事实予以证明实际分居的情况。

三、民法典草案增加了该条的第四款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分居满一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以上规定一年与六个月在实际规定上是否有冲突,也需要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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