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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合同无效后工程款如何处理

来源:徐嘉怡律师
发布时间:2019-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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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合同无效后工程款如何处理

徐嘉怡律师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案情梗概

        马某某与贺某某、杨杨某某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由贺、杨二人承建“某商住楼”。

        同年6月,同心县招投标中心对“某商住楼”以4120940元的中标价格进行公开开标,建安公司为中标单位。房地产公司与建安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建安公司将工程交由贺学功、杨建明进行施工。

        后因被告未能依约交工发生争执,房地产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协调下,房地产公司与贺、杨二人达成协议,即贺、杨二人于该年4月交付工程,并进行质量验收相关工作。贺、杨二人除推拉门未安装外,完成了“某商住楼”施工建设。

        庭审中,法院委托第三方机构将“某商住楼”的部分不合格工程列项予以确定并评估确定该部分工程维修价款为181449.64元。

------案件结果

        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建安公司及贺、杨二人工程款227844.5元及利息。

------观点评析

        1、合同是否有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案中,马某某与无建设施工资质的贺、杨二人签订的《协议书》违反了建筑法的禁止性规定,系无效合同;

房地产公司与建安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于均系实际施工人贺、杨二人借用建安公司资质与实际开发人马某某借用房地产公司资质签订的施工协议,且建安公司并未具体施工,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2、合同无效后工程款的处理原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所以工程款结算仍应以合同约定为依据,本案中的应由房地产开发公司向被告支付工程款。

 

        徐嘉怡律师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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