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厦门律师 > 俞旸律师 > 律师文集 > 文集详情
律师信息

「9月新规」夫妻过户房产的契税有什么改变?——俞旸律师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2-06-14 浏览量:0

房产问题一直是婚姻家事中的人们最关心的问题之一,无论是婚前的财产公证或者是离婚后的财产分割,房产都是其中的重点。

2021年9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正式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新规的实施引发了网友的讨论,其中最关心的问题就是夫妻过户、子女继承房产中契税的变化,以及买房成本是否会增加。

一起解读九月新规,了解房产新动向

哪些情况可免征契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②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③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④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⑤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⑥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则明确,税法实施后,以下契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①夫妻因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发生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的,免征契税。

②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③其中,公有制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而采取集资建房方式建成的普通住房或由单位购买的普通商品住房,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改部门批准、按照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如属职工首次购买住房,比照公有住房免征契税。

④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免征契税。

⑤外国银行分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改制后的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承受原外国银行分行的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除上述政策外,其他继续执行的契税优惠政策按原文件规定执行。

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正式施行后的现在,夫妻过户、法定继承房产还是免征契税。

税率上涨,买房成本增加?

《契税法》实施后,出现这样一种观点:

“根据《契税法》第三条,契税税率为3%-5%,高于福建省现行1%或1.5%的税率,税率将上涨,所以我们买房的成本将会增加。”
这其实是谣言。

实际上,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契税税率始终为3~5%,并没有变化。
虽然目前,福建省契税适用税率为3%。但在实际房产交易中,契税常常执行1%-2%的税率。
这是由于个人购买住房契税视具体情况适用优惠税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2016年2月17日发布的《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①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②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所以,《契税法》暂未改变相关契税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个人购买住房的契税优惠税率保持不变,买房的成本并没有增加。
以上,就是对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网友最关心的一些问题的解读。


俞旸律师

俞旸律师

服务地区: 全国

服务时间:08:00-23:00

律所机构: 福建泽良律师事务所

177-5001-4196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