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的效力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如劳动者主动提出放弃缴纳社会保险,并要求将该笔款项计入工资以现金形式发放时,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参保手续的是否能够免责?
典型案例:张某入职A公司后即向公司提出,申请不参加社会保险并要求公司请将单位方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随工资一并发放给本人。后张某向A公司出具了“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的书面材料,A公司遂未为张某办理参保手续但每月向其发放社保补贴。之后张某在劳动过程中发生重大疾病,要求A公司赔偿其医疗费用中应当列人社保基金报销的金额及病假期间的工资损失。A公司以张某系自愿放弃缴纳且已向其实际发放社保补贴为由拒绝赔偿。后该案历经劳动仲裁、法院审判等程序,结果均支持了张某的请求。
案例要旨分析: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是一项强制性规定,任何用人单位与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协议免除该项义务,也不得在金额上协商减免。实践中,即使是出于劳动者自愿不参加社会保险的原因未缴纳社保且用人单位也已支付现金补偿,但因该种约定明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仍属无效。因此,本案中张某的“自愿申请”并不能免除A公司的法定义务,故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而产生的损失均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律师提示:企业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律后果及经济损失是十分严重的。一方面,企业将受到劳动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除继续履行为职工补缴社保的义务外还需缴纳滞纳金等费用。此时,职工亦可行使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企业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权利。另一方面,如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意外情况,则企业须全额承担其医疗、生育、工伤、失业等相关费用及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