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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帮工摔成十级伤残,责任谁担?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2-05-10 浏览量:0

【基本案情】

原告曹某某向法院诉称:原告系临淄区某社区居民,被告系该社区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小区内卫生清理。2021年6月22日,原告在社区22号楼前内休憩纳凉,被告工作人员(保洁员)李某某在小区内打扫垃圾,当打扫至原告纳凉的地方时,看到一堆垃圾需要打扫,李某某便示意原告帮忙将垃圾抬到垃圾车上,在原告帮助李某某抬垃圾的过程中,因垃圾底下藏有一废旧瓶子,原告不慎踩到该瓶子上,导致身体受伤,包括三踝骨折、跖骨骨折、多发韧带损伤。通过法院委托,经鉴定原告构成十级伤残。原告认为,原告身体所受伤害系因帮助被告工作人员抬垃圾所致,因伤害导致的损失应当由被告承担。

为此,原告诉求:

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93371.81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调解结果】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一审调解:

一、被告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曹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后续治疗费等所有损失36530.00元,于2022年4月20日前付清,若被告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逾期支付,另行支付原告曹某某违约金2000元。

二、原告曹某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次事故一次性处理完毕,原告曹某某不得再向被告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就本事故主张任何权利。

三、案件受理费1067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


【律师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2月修正)第四条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2月修正)第五条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被帮工人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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