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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卡”交易中的“先刑后民”适用

来源:金珂律师
发布时间:2020-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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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提伪卡交易。所谓伪卡交易,是指不法人员通过非法途径复制真实银行卡信息,然后持复制的伪卡套现。金珂律师曾提到过类似案例,今天再介绍一个伪卡交易的案子,看看银行怎么抗辩不承担赔偿的。
梁先生办理了一张借记卡,一直将卡随身携带并用作购货出资之用。18年的某天,梁先生到安徽某县城进货。当天,其手机持续接到“跨行其他渠道消费支出”短信通知,共计消费 了60多万元。均为POS机消费。
梁先生于是要求银行承担赔偿责任。银行予以拒绝,认为该案涉及刑事犯罪,应该先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侦查完毕后,梁先生再通过诉讼或追赃等方式追回存款。
按银行的说法,已经将自己的责任撇的一干二净,梁先生的损失与银行没有关系,要想弥补损失不知等到何年何月。
金珂律师看来,银行的提法也不新奇,不过就是法律界常提的“先刑后民”话题。所谓先刑后民,是指涉及经济纠纷的案件如果涉及犯罪,应该先交由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侦查、公诉,犯罪事实搞清楚后,仍需分案审理的,经济纠纷部分退回法院继续审理。
先刑后民是一个司法原则,似乎成了一种司法惯例。对于此案能不能适用先刑后民,金珂律师认为是值得商榷的。
梁先生请求银行支付存款与犯罪嫌疑人作案窃取存款是两个独立的法律事实,利用银行储蓄卡骗取银行存款的犯罪行为是针对银行的犯罪行为,而不是针对存款人梁先生的犯罪行为。在无证据表明梁先生涉嫌参与犯罪情况下,完全可以就民事合同进行审理,而不应简单适用先刑后民原则。
本案完全可以作为民事纠纷单独审理,而不应适用“先刑后民”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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