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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彩票中奖怎么定性

来源:金珂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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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不务正业,一直想着买彩票中奖。长期好逸恶劳,加上彩票几乎不中,高某心生一计,彩票都是匿名的,不容易被查到,买不如偷。
打定主意后,高某专门挑了个“黄道吉日”,半夜撬门进了彩票站。由于不会操作彩票机,高某想着“贼不走空”,偷走了桌上几张刮刮乐,面值80元。
过了几日开奖,高某特意留意着,一查,这几张彩票竟然中奖了,中奖金额30多万元。高某被奖金冲昏了头脑,第二天兴冲冲去兑奖,被当场抓获。
公安机关以盗窃罪立案侦查。高某振振有词,自己的盗窃彩票票面金额仅80多元,刮开彩票还没兑奖时被抓获,并未实际取得中奖金额,其实际取得的金额仅为80元,不应以中奖金额计算。
司法机关认为,应以中奖金额计算盗窃犯罪金额。理由是,本案中高某已经将彩票刮开且中奖,虽然犯罪嫌疑人没有成功兑奖,但是奖金已经处于失控状态,且彩票站不止一个,高某领取彩票的途径广泛,故高某已属于犯罪既遂。因此,高某的犯罪金额应按中奖金额加彩票面值即30万元计算。
金珂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不论能否即时兑现,均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孳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也就是说,如果高某没有刮开彩票,那么他仅能以入室盗窃和80元的涉案金额被量刑,而一旦彩票被刮开,涉案金额就将变为80元和所得的中奖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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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武宁路19号1902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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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金珂
  • 执业律所: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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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10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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