虹口法院: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获得的动迁款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来源:易泉泉律师
发布时间:2021-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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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迁问题本就十分复杂,如果在动迁问题中夹杂夫妻财产问题更是难上加难。有朋友遇到动迁可能会认为自己的配偶没有对动迁事项做过任何贡献,应当类同婚前自买房认定动迁款全部归于个人财产;而有的朋友可能会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动迁款应当属于收益,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对此,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获得的动迁款究竟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以下法院案例可以给出答案。
一审法院观点:陈某在此次征收中享有补偿利益150万元,由于陈某取得征收利益在与梁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所得财产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协议中对此财产并未做出明确约定,故酌情认定梁某可分得75万元。
二中院观点:陈某在与梁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征收利益,梁某可分得75万元并无不当,故本院予以认可。
目前上海法院观点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共同财产(包括动迁款),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认定为两人共同共有。但是小编也提醒大家:如果配偶已经明示放弃动迁款或者已经在离婚中明示获得等价值财产,则无法在离婚后要求一半的动迁款。所有的判例都只是借鉴,大家如果有动迁方面问题还是需要咨询专业动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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