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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放弃抚养费,以后还能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吗?

来源:梁泽颖律师
发布时间:2020-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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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能顺利离婚,也为了能抚养孩子,经常有一方会放弃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而过后又因为抚养压力巨大,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那么,离婚时放弃抚养费,以后还能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吗?

如果离婚后,抚养孩子的一方,其抚养能力不足以保证孩子的正常生活、或者说已经影响到孩子的正常生活,这时候抚养孩子的一方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的,对方应当支付抚养费,不得以当时离婚时抚养孩子一方放弃抚养费为由拒绝。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之规定,即便原来协议或者判决中已经定了抚养费的数额,子女在必要时也可向未抚养的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者判决的数额的合理要求。举轻以明重,在原协议中未约定抚养费即抚养费为零时,子女当然仍然有理由向未抚养的一方要求支付合理数额的抚养费。其背后是子女的生存权、健康权、受教育权应当获得保护的课题。

即便离婚协议上约定未抚养子女一方可以不付抚养费,子女在必要时可以提出抚养费支付请求权,是因为抚养费支付请求权是基于身份权的一种请求权,而基于身份权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六条:“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之规定,支付抚养费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因为抚养费请求权是基于当事人的特殊身份而产生,只要双方的身份关系未消灭,抚养费请求权人即可依据身份关系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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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梁泽颖
  • 执业律所:广东荣迅泽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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