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真律师
166-8616-2353
湖南弘一(永州)律师事务所
14311*********153
lizhen_lawyer@126.com
永州市冷水滩区万达广场
微信扫一扫 关注我
房屋抵押权人的权利义务
非原创(平台) 发布时间:2024-08-14 浏览量:0
房屋抵押权人的权利义务如下:
1.抵押人转让房屋的权利;
2.抵押权人在未能如期偿还债务,可依法行使抵押权;
3.抵押人转让房屋时应履行通知抵押权人;
4.抵押合同约定的其它权利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的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房屋抵押办理需要十个工作日左右。房产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法律快车提醒您,登记机关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7日内应当决定是否予以登记,事实清楚的应当在受理登记后的30日内核准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1.房屋抵押申请书和抵押合同;
2.以房屋所有权设定抵押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在建工程设定抵押的,还需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以预售商品房设定抵押的,提交经预售登记的商品房预售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