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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房产过户登记但未实际占用还要交物业费吗

来源:郭敬坡律师
发布时间:2023-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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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房产过户登记但未实际占用还要交物业费吗

【案例观点】

李某通过法院拍卖程序取得涉案房产的所有权,并于2005年1月11日办理了房产权属登记,李某是涉案房产的合法所有权人。李某取得涉案房产的所有权后确实存在使用涉案房产受到某物业公司阻碍的事实且李某至今也未实际占有使用涉案房产,相反,某物业公司存在占有使用涉案房产的事实,结合李某在另案中主张某物业公司支付从2018年4月1日起至实际返还涉案房产之日止的使用费的请求,并考虑到公平合理的原则,本院确定李某应从其主张涉案房产的使用费之日即2018年4月1日起向某物业公司支付涉案房产的物业费,对于某物业公司主张2018年4月1日前的物业费,本院不予支持。

【案情简述】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某物业公司要求李某支付物业管理费的前提是李某实际接收了涉案房产,并享受了某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但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可知,自李某取得涉案房产后某物业公司一直占有使用涉案场地,导致李某一直未实际接收涉案房产,也未正常使用涉案房产,更未享受某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故某物业公司要求李某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缺乏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期间,李某提交照片,证明涉案房产至今仍被某物业公司占有使用。某物业公司提交江门市公安消防局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证明涉案房产未经消防验收,未划分消防通道。李某在庭后提交照片,证明涉案房产在2017年被某物业公司占有使用的事实。

二审法院认为,李某通过法院拍卖程序取得涉案房产的所有权,并于2005年1月11日办理了房产权属登记,李某是涉案房产的合法所有权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和第二款“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规定,李某依法取得涉案房产的所有权后成为业主,应向某物业公司支付物业费。

本案中,从李某提交的涉案房产现场照片以及江门市蓬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某物业公司发出的《关于协助蓬江区某路某号业主李某办理有关进场手续的通知》以及江门市蓬江区白沙街道规划建设办公室向某物业公司发出的《关于协助某路某号某商会大厦地下层全部业主恢复提供用水用电的通知》可知,李某取得涉案房产的所有权后确实存在使用涉案房产受到某物业公司阻碍的事实且李某至今也未实际占有使用涉案房产,相反,某物业公司存在占有使用涉案房产的事实,结合李某在另案中主张某物业公司支付从2018年4月1日起至实际返还涉案房产之日止的使用费的请求,并考虑到公平合理的原则,本院确定李某应从其主张涉案房产的使用费之日即2018年4月1日起向某物业公司支付涉案房产的物业费,对于某物业公司主张2018年4月1日前的物业费,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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