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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抵销权之时虽已超出诉讼时效,但并不妨碍此前抵销权的成立

来源:郭敬坡律师
发布时间:2022-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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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抵销权之时虽已超出诉讼时效,但并不妨碍此前抵销权的成立

【案例观点】

最高院再审认为,AA公司在2006年2月18日届至时即有权向BB公司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亦自此起算,故AA公司起诉本案确认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虽然AA公司对BB公司享有的主动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本案中AA公司与BB公司互负金钱债务,在AA公司对BB公司2000万元债权于2006年2月18日履行期届至,到2008年2月17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时间内,BB公司对AA公司的2000万元债权亦处于可履行之状态,故双方债务均已到期。

综上,AA公司与BB公司互负到期金钱债务,本案法定抵销权形成的积极条件已经成立,AA公司与BB公司即已互负到期金钱债务,具备法定抵销要件,AA公司抵销权成立。本案中,AA公司行使抵销权之时虽已超出诉讼时效,但并不妨碍此前抵销权的成立。抵销通知亦为单方意思表示,意思表示只要到达对方,无需其同意即可发生抵销的法律后果,作为形成权抵销权的行使不受诉讼时效限制。2011年BB公司向福建高院提起(2012)闽民初字第1号公司盈余分配之诉后,AA公司遂即在该案中提出债务抵销之主张,当属在合理期限内主张权利,自难谓其怠于行使抵销权。

综上,AA公司在另案诉讼中行使抵销权并无不当,双方债权已经抵销。

再审改判:撤销一二审判决,AA公司与BB公司互负的2000万元到期债务已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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