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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而烂尾转让公司的,原拆迁补偿合同一并转移

来源:郭敬坡律师
发布时间:2021-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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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时,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原拆迁补偿安置合同中有关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由于涉案地块属烂尾地块并被房管部门收回,在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发布的《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挂牌公告》以及X公司与房管部门签订的《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均已明确X公司须按原用地单位与被拆迁人已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提供回迁房进行补偿安置及负责办理回迁房地产手续等。

 

【案情转述】

本院认为,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200774日出具的涉案越秀区犀牛路X新村地段的《广州市土地使用权出让挂牌公告》中明确出让的附带条件包括竞得人必须按原用地单位与被拆迁人已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提供回迁房屋进行补偿安置及负责办理回迁房地产权手续,并负责出让地块所有拆迁遗留问题。

X公司作为该地块土地使用权的竞得人,于2007911日与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签订了穗挂出[2007]24号《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理应全面履行上述公告所确定的竞得人的义务。其与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就涉案地块签订的《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亦约定自2007911日起,该合同项下地块所有拆迁遗留问题均由X公司负责。

一审法院据此认定自2007911日起,涉案地块的拆迁安置补偿义务全部由X公司承担,珠江建设公司在与X户因判决而形成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关系中拆迁人的相关权利义务,也应由X公司承继,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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