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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对违法建设违法建筑的认定

来源:郭敬坡律师
发布时间:2020-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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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建设的认定

  下列情形属于违法建设: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下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失效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相关经审定的附件、附图上规定的范围和内容进行的建设;

  (二)建设单位或个人未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未按照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用途进行的临时建设或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届满前未自行拆除的临时建设;

  (三)建设单位或个人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施工的建设;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处理办法】

  1 对违法用地、违法占用林地等违法行为,由国土、林业等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涉及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违法建设,由河道主管部门、防汛部门负责依法查处。

  2 对涉嫌违法建设的不动产,经城乡规划、建设管理行政机关核查认定后,书面通知不动产登记机关暂缓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转移登记(继承登记和生效法律文书转移登记除外)和抵押登记,直至行政机关依法查处执行完毕后,方可办理。

  3 对不符合规划的违法建设,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区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和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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