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发证后的争议如何处理
来源:郭敬坡律师
发布时间:2020-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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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土地登记发证后提出的争议能否按权属争议处理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7〕60号)指出:
“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登记前,土地权利利害关系人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而发生的争议。
土地登记发证后已经明确了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土地登记发证后提出的争议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
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依法登记后第三人对其结果提出异议的,利害关系人可根据《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更正登记,也可向原登记机关的上级主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上述规定,土地登记发证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清楚、明确的,无需再次进行土地权属确认,对土地权属提出的争议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处理范围,当事人可以通过更正登记程序,或者直接针对颁证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
如果当事人对已经发证的纠纷土地提起权属确认,则法院一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争议。”的规定,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更正登记,也可向原登记机关的上级主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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